劍指企業多頭融資、過度融資,銀保監會推聯合授信機制

為了抑制企業多頭融資、過度融資行為,防控企業槓桿率上升的信用風險,銀保監會6月1日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

根據《辦法》相關要求,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同一企業進行授信時,可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共同收集彙總、交叉驗證企業經營和財務信息。企業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簽署聯合授信成員銀行協議,並組建聯合授信委員會。

劍指多頭融資企業

今年以來,債務風險事件頻發,引起市場關注。5月初盾安集團被爆出450億元債務危機,之後神霧環保、盛運環保等多家上市公司又先後出現債務違約。

業內人士指出,債務違約事件的頻繁爆發,反映出一些大中型企業債務規模大,槓桿率高,償債能力弱,存在嚴重風險隱患。而聯合授信機制的主要目標正是防範企業重大信用風險事件,適用對象為債權人數量多、債務規模大、外部風險影響廣的大中型企業。

依據在銀行業的融資餘額和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數量兩個指標,《辦法》確定了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的企業範圍。在3家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餘額,且融資餘額合計在50億元以上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對在3家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餘額,且融資餘額合計在20億-50億元之間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自願建立聯合授信機制。

根據《辦法》要求,各銀監局轄內試點企業數量原則上不得少於10家,計劃單列市以及經濟總量較小的省份可適當減少試點企業數量,但不得低於5家。各銀監局應於2018年6月30日前將試點企業名單報銀保監會備案。

中國銀行業協會法務總監、首席法律顧問卜祥瑞認為,監管部門出臺《辦法》的目的包括幾方面,“一是銀行對企業融資行為缺乏有效約束;二是銀行一定程度上存在對客戶的不正當競爭;三是銀企信息嚴重不對稱,形成了較大風險;四是個別銀行存在授信過度、依賴擔保的問題;五是監管規制有待於進一步完善;六是涉及授信違規事件數量明顯上升。”

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聯合授信機制不會對企業融資行為產生嚴重影響。按照《辦法》規定的標準,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的企業數量很少,不足全部企業的千分之一,“絕大多數企業不受影響”。

違規企業將被聯合懲戒

根據《辦法》,聯合授信委員會的職能包括,共同收集彙總、交叉驗證企業經營和財務信息,防止企業隱藏真實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規避銀行授信管理要求;共同挖掘企業內外部信息源,運用必要技術手段,彙總梳理企業關聯關係,識別隱性關聯企業和實際控制人;

聯合評估企業的整體負債狀況、實際融資需求和經營狀況,測算企業可承受的最高債務水平,設置企業融資風險預警線;與企業就確定聯合授信額度和風險管理要求等進行協商並簽訂相關協議。其中,聯合授信額度包括企業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渠道的債務融資,以及對集團外企業的擔保。

此外,聯合授信委員會的職能還包括,協同監測企業履約情況,發現企業存在不當行為,或出現風險信號時,聯合採取風險防控、風險預警和風險處置措施。

在聯合授信機制的運作機制方面,《辦法》主要涉及三點:一是協商確定聯合授信額度;二是監測聯合授信額度使用情況;三是建立預警機制。在組織安排上,聯合授信機制主要通過成員銀行協議、銀企協議等法律合約,以及聯席會議決議等內部約定進行規範。

與此同時,《辦法》也明確了聯合懲戒和監督管理的相應條例。對於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成員銀行,聯合授信委員會可依據成員銀行協議予以處理。

對違反《辦法》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協會可採取相應的自律懲戒措施;對拒不糾正整改,影響聯合授信機制運行,可能引發重大風險事件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將依據有關規定採取監管措施或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對於違反銀企協議,提供虛假信息,超出聯合授信額度對外融資,逃廢成員銀行債務的企業,可由牽頭銀行組織成員銀行按銀企協議約定,採取一致行動進行聯合懲戒。情況嚴重的,銀行業協會可將企業列入失信企業名單,並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有關規定實現跨領域聯合懲戒。

對於《辦法》的實行,銀保監會還表示,對試點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告;對涉及的重大政策事項,要主動請示報告。銀保監會將適時開展試點工作評估,根據試點情況修訂完善《辦法》,穩妥有序推廣實施聯合授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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