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行賄一起查實乃反腐肅貪治本之策

“如果重來一次,我肯定不會去送錢!現在把自己都送進來了,再後悔都晚了!”近日,因涉嫌行賄犯罪被重慶市九龍坡區紀委監委立案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的某咖啡公司總經理馮某,談及自己的行賄事實泣不成聲,懊悔不已。(6月3日《中國紀檢監察報》)

眾所周知,受賄與行賄就像一雙在同一腐敗母體相伴生出的“孿生怪胎”,有受賄就必然有行賄,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影響、相互促進、共同作用,才形成了汙化政治生態、敗壞社會風氣、腐蝕黨的肌體的“毒瘤”。然而,在較長時間內,一些地方的反腐案件的懲處過程中程度不等地存在著對於受賄者的處理相對較多,而對於行賄者的處理似乎較少的問題,有的案件受賄者已然鋃鐺入獄,而行賄卻是“毫髮無損”,每每似乎呈出現“重受賄、輕行賄”的一種傾向。試想,如果懲處對行賄者網開一面,就等於在一定程度上給腐敗滋生蔓延留下了機會和空間。這必然會削解反腐的震懾功能,也會讓有的行賄者心存僥倖,甚至有恃無恐。

十九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工作報告明確指出,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各地紀委監委對受賄“眼裡容不得沙子”,對行賄行為也堅決予以打擊,目前嚴懲“圍獵者”已經成為反腐鬥爭一個顯著特點。

受賄行賄原本就是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沆瀣一氣的利益共同體, 這就需要把行賄與受賄當作同一腐敗整體來認識、來對待、來處置,行賄與受賄都應成為反腐鬥爭的重點。相信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全面深化,“查受賄帶行賄、查行賄帶受賄”的雙向查處、雙向打擊機制的積極構建,必將形成了對受賄行賄行為的強大震懾。

受賄行賄一起查,並不是要弱化對受賄者的懲治,而是要補齊打擊行賄者的短板,就是既讓受賄者受到應有懲罰,也讓“圍獵者”付出沉重代價,從機制上、從根子上徹底清除這一腐敗滋生土壤。此舉實乃反腐肅貪治本之良策。(楊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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