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3 “人才”:八零後檢察院科員犯下受賄、行賄、詐騙、重婚四宗罪,個案詐騙580多萬

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馮磊受賄、行賄、詐騙、重婚二審刑事裁定書》。


“人才”:八零後檢察院科員犯下受賄、行賄、詐騙、重婚四宗罪,個案詐騙580多萬


馮磊,男,漢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於安徽省合肥市,本科文化,原任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員。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8年8月1日被廬江縣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9月25日經廬江縣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次日由廬江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2019年8月28,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124刑初96號刑事判決:馮磊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


一、關於受賄事實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馮磊在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局、法警大隊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153萬元。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馮磊利用其辦理魯某涉嫌單位行賄犯罪案件的職務之便,於2013年6月應劉某1請求為魯某辦理取保候審,分兩次收受劉某1給予的25萬元。2013年中秋節前、2014年春節前和2014年2月,被告人馮磊應劉某1請求對魯某予以從輕處理,分別收受劉某1給予的10萬元、10萬元、30萬元。2014年3、4月份,被告人馮磊將價值11萬元的11塊玉給予劉某1。


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間,被告人馮磊以從輕處理魯某需要他人幫忙為由,要求劉某1以轉賬的形式向其指定的陳勇、陳某、董某、馬某賬戶轉款29萬元,劉某1按要求轉賬後,被告人馮磊將該款據為己有。


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實:魯某是其表叔,大約在2013年6月初的一天早晨,其接到魯某電話,魯某說他被馬鞍山市花山區刑警大隊抓起來了。其得知後就趕了過去,並帶了10萬多元現金和幾條香菸,以備“找人辦事”花費。大約10點多,蜀山區檢察院的一輛警車開去,蜀山檢察院將魯某帶走之後,其就開車一路跟到合肥。當晚一名姓馮的同志給其打電話,讓其第二天到蜀山區檢察院簽字辦手續。


第二天早晨,祁某開車送其到蜀山檢察院,其得知馮姓檢察官叫馮磊,當時他一個人在辦公室。馮磊跟其說,那個案件是由蜀山區檢察院辦,由他負責。之後馮磊讓其在魯某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書上簽字。2013年6月10日左右,其打電話聯繫馮磊能否給魯某辦理取保候審,他說紀委談話結束後可以辦取保。聽到馮磊這麼說,其覺得有可能把魯某撈出來不進看守所。於是,其與祁某商量,提出先拿出5萬元給馮磊找人辦理,不夠的話再說。


過了兩三天,馮磊打電話給其說魯某被關進合肥市看守所了,讓其去簽字辦手續。2013年6月13日,其到了馮磊辦公室,當時馮磊一個人在辦公室。馮磊讓其在拘留通知書上簽字,其便問關起來後能不能辦取保,馮磊說沒那麼容易,其請馮磊幫忙,馮磊問他們有沒有實力,其說老魯有錢,馮磊說有錢的話就好辦了。其將事先準備好的一個裝有5萬元現金的綠色手提紙袋放在馮磊桌子上,說給他打點用,馮磊收下後其就走了。


其第一次給馮磊送5萬元是想試探下馮磊,如果他收下的話肯定就會幫忙辦取保。大約在6月20日左右,其打電話給馮磊問魯某案件的進展情況,馮磊說魯某已經報捕了。於是其約馮磊見面,馮磊提出晚上八九點鐘在長江西路新加坡花園城對面的麥當勞停車場見面。其準備好10條釣魚臺香菸和20萬元現金,趕到了停車場。見面後,其上了馮磊的汽車,把裝有20萬元現金和10條香菸的袋子放到車子後排座位上。其請馮磊幫忙辦取保,馮磊說關起來後也可以辦取保,但要看守所出一個不適合關押的材料,說拿到看守所出具的材料後就可以給魯某辦取保。之後其讓祁某聯繫看守所的人辦理不適合羈押的材料。


大約在2013年7月初,祁某告訴其不適合羈押的報告搞好了。於是其便打電話問馮磊是否收到了報告,馮磊說他收到了,正在加緊辦理取保候審。7月5日下午,按照馮磊的通知,其和祁某以及祁某找的擔保人一起去了蜀山區檢察院辦取保手續。大約下午5點左右,魯某順利出來了。


魯某被取保之後,為了從輕處理,魯某又讓其找馮磊幫忙。大約在2013年中秋節前夕,魯某在家裡給其拿了10萬元現金。其當天開車到樊窪路怡然居小區門口將10萬元送給了馮磊,馮磊將裝有香菸和10萬元現金的兩個紙袋帶走了。當時其問馮磊能不能給魯某搞不起訴或撤案,馮磊說撤案是不行的,能不能搞不起訴要看公訴的認定,說魯某行賄案中有筆350萬元的行賄做做工作有可能認定為索賄,其說讓馮磊幫忙做工作,馮磊答應幫忙。2014年1月底,魯某再次讓其去合肥給馮磊拜年,其去魯某家裡拿了10萬元現金,從公司拿了20條藍色釣魚臺牌香菸和20條軟中華牌香菸,之後其約好在新加坡花園城對面的麥當勞停車場見面。見面後,其把裝有10萬元現金和40條香菸的兩個紙袋子交給了馮磊。其對馮磊說魯某的案件還要他繼續幫忙,馮磊答應了。


大約在2014年2月,其打電話給馮磊問魯某的案件下一步怎麼辦?馮磊說省紀委認為魯某涉及的案件數額較大、影響惡劣,建議從重處理。其就將馮磊說的話反映給了魯某。魯某聽完就慌了,讓其立即找馮磊做工作。沒過幾天,魯某讓其去他家裡拿30萬元現金裝在一個黑色包裡。其與馮磊約好晚上八點鐘在琥珀山莊附近的琥珀郵局見面。見面後其上了馮磊的車。在車上其說魯某不想留案底,想作不起訴處理,請馮磊做工作,馮磊說那筆350萬元定性為索賄問題不大,能不能不起訴要看公訴怎麼認定,到時候他再做做工作。其從包裡掏出30萬元現金送給了馮磊。


大約在2014年3、4月份,在其送給馮磊30萬元的一段時間後,馮磊約其在新加坡花園城小區裡面的廣場見面給其十幾個掛件,當時馮磊沒有說值多少錢,也沒有找其要錢。其對玉器是很懂的,一看就知道那些掛件是非常不值錢的,隨手放在車上,不知道搞哪去了。大約在2013年10月份,其多次打電話給馮磊問魯某案件的處理情況,關心那筆350萬元能否定性為索賄,好減輕魯某的刑事責任。馮磊說要上局務會研究,要分別做幾個同事的工作,但要給他們每人打幾萬元表示一下。


之後馮磊陸續給其發過幾個人的姓名和卡號,打電話讓其往卡上匯款,其都照做了。其給陳某賬戶匯款三次,2013年10月匯款5萬元,2013年12月匯款4萬元,2014年2月匯款7萬元;2013年12月給馬某賬戶匯款2萬元;2013年12月給陳勇賬戶匯款6萬元;2015年4月給董某賬戶轉款5萬元。


馮磊的供述證實:其於2001年3月分配至合肥市蜀山區檢察院,2001年3月至2004年在公訴科工作,2004年至2016年7月在反貪局工作,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在法警大隊工作,2018年1月以後在偵查監督科工作。2007年左右姜某任反貪局局長,從2012年開始姜某讓其辦案,由於其不是檢察員,就掛名辦案,實際上是案件的主辦人。其主辦過劉某2行賄案、魯某單位行賄案、張小五單位行賄案等一系列案件。


大約在2013年6月初,姜某對其說省紀委在查辦省國土資源廳楊先靜案子中要找一個叫魯某的行賄人,姜某讓其主辦這個案件,其以行賄罪對魯某立案並辦理了網上追逃手續,幾天後馬鞍山公安局花山分局刑警隊電話告訴其魯某已經被抓獲。於是其帶法警把魯某接回省紀委辦案點,強制措施變更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其問魯某指居後通知哪位親屬,魯某說通知他的表侄劉某1,於是其就用手機通知劉某1。第二天上午,即2013年6月7日,劉某1到其辦公室在魯某的指居通知書上籤了字。這次劉某1帶給其4條香菸(2條釣魚臺香菸、2條軟中華香菸),說是帶給魯某抽,其把四條香菸收下了。這4條香菸實質上是送給其的,希望其多多照顧監視居住期間的魯某。


過了四五天,大約在2013年6月10日,劉某1打電話問魯某案子進展如何了,能否給他辦理取保候審,其說省紀委談話結束後可以辦取保。又過了兩天左右,省紀委對魯某的談話結束了,其對魯某做了一份訊問筆錄,之後對魯某採取了刑拘強制措施,6月13日其帶法警將他送到了合肥市第一看守所。刑拘後,其通知劉某1到辦公室簽字。劉某1一個人到其辦公室,其讓劉某1在拘留告知書上簽字。劉某1說魯某歲數大了,問能不能辦理取保候審,其說沒那麼容易,劉某1讓其關照關照,其說能關照儘量關照。劉某1將他帶來的一個綠色手提紙袋放在其桌子上就走了,他走後其打開一看袋子裡有5萬元現金。其把5萬元收起來,放在辦公室抽屜裡。其想把錢先收下,再看看什麼情況。魯某在被刑拘後,其向合肥市檢察院報捕。


大約在6月20日左右,劉某1打電話給其問魯某案件的進展情況,其說魯某已經報捕了。劉某1約其見面,其提出晚上八九點鐘在長江西路新加坡花園城對面的麥當勞停車場見面。當時其開著綠色吉普車(車牌號皖A×××××)去的,劉某1早已到了,提著一個白色的大紙袋子。於是其喊劉某1上車,上車後他把紙袋子放在車後排座位,其看了一眼,裡面裝的是香菸。劉某1坐在副駕駛上,和其說天氣這麼熱,魯某身體也不好,不能長時間在裡面關著,問其能不能快點辦取保,其說關起來也能辦取保,但沒有那麼容易,要看守所出一個不適合關押的材料,拿到這個材料後其就給魯某辦取保,劉某1說看守所那邊的工作他去做。之後,劉某1就下車走了。其打開紙袋子看了,裡面是6條釣魚臺香菸,香菸下面是兩捆錢,10萬元一捆,其把20萬元放在副駕駛的出納箱內,之後,其開車把6條香菸帶回楓丹白露怡然居家中。


大約在2013年7月初,其收到了看守所出具的魯某不適合羈押通知書,其把通知書拿給姜某看,姜某說他沒意見,還讓其給萬山檢察長看下,萬檢看後說給他辦。於是7月5日其就給魯某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大約在2013年中秋節之前的一天,劉某1打電話約其見面。當天的八九點鐘,劉某1開車到樊窪路怡然居小區門口找其,這次他給其送了兩箱五糧液白酒和一個大的紙袋,說是給其拜節。在劉某1的車上,劉某1問其能不能給魯某搞不起訴或撤案,其明確地說撤案是不可能的,能不能搞不起訴要看公訴的認定,還要看是行賄還是索賄,魯某行賄中有筆350萬元的行賄做做工作可能認定為索賄,劉某1就讓其做工作,把350萬元認定為索賄,其答應幫忙協調。劉某1走後,其發現紙袋裡有十條釣魚臺香菸,香菸下面是10萬元。其把10萬元錢放在吉普車的副駕駛收納盒內,把香菸帶回家了。


大約在2014年1月底,劉某1打電話說給其拜年,他們約好傍晚在新加坡花園城對面的麥當勞停車場見面。見面後,劉某1給了其兩個紙袋子,裡面是10萬元現金還有一些香菸。劉某1請其對魯某的案件繼續幫忙協調,搞不起訴處理,其答應了。


大約在2014年2月,劉某1打電話問魯某案件的進展情況,其說魯某涉及數額較大、影響惡劣,可能要從重處理。沒幾天,劉某1打電話說他到合肥了,他們約在晚上八點鐘在琥珀山莊附近的琥珀郵局見面。見面後,劉某1早已到了,拎著一個黑色的包,其讓劉某1上了其車。在車上,劉某1說魯某的事情還是不想留案底,想作不起訴處理,讓其做做工作,其說那筆350萬元定性為索賄問題不大,能不能不起訴要看公訴怎麼認定,到時候其再做做工作。他從包裡掏出三捆,放在副駕駛座位了,其推辭了一下。之後劉某1說要到徽州大道與望江路交口吃飯,其便開車送他去了,下車後這三捆錢留在副駕駛座位了。其看了下,每捆都是10萬元現金,其把兩捆錢放在副駕駛收納盒內,還有一捆放在其棕色單肩包裡。


在收到劉某1給其的30萬元後,其覺得一下子收這麼多錢,心裡有點害怕,於是想拿給點玉給劉某1,用來抵這30萬元。其在其父親店裡拿了價值2萬元的兩塊玉(掛件),又從城隍廟古玩市場買了九塊玉(掛件和把件),九塊玉正好7萬元整。大約在2014年3、4月份,其打電話讓劉某1到合肥,在新加坡花園城小區裡面的廣場,其把十一塊玉裝拿給劉某1。


大約在2013年10月份,劉某1打電話問魯某案件的處理情況,關心那筆350萬元能否定性為索賄,其說這個事情要上局務會研究,還要分別做幾個同事的工作,之後,劉某1多次打電話催問案件進展,其每次都嚇唬他一下,劉某1就說要給兄弟們表示下。這樣其把陳某、馬某、陳勇的姓名和銀行卡號發給了劉某1,打電話讓劉某1往卡上匯款。劉某1給馬某賬戶轉款2萬元,給陳勇賬戶轉款6萬元,一次給陳某轉款5萬元,還有一次給陳某賬戶轉款4萬元。其記得2014年2月,其以找人搞不起訴的名義讓劉某1轉7萬元到陳某的賬戶。2015年3月,其打電話說魯某案在包河法院審理,說可以找人幫魯某活動,讓劉某1向董某卡上匯款5萬元。魯某的案件在移送起訴前開了局務會,其作為承辦人在會上說那350萬應該定性為索賄,其他人也沒有意見,就通過了。


陳勇是其單位駕駛員,董某是其同學,陳某是光大銀行職工,其讓劉某1分別匯款到這些銀行卡中,是為了掩人耳目,不想讓人發現。馬某找其借2萬元,其就讓劉某1把錢匯入馬某賬戶了。劉某1轉款前,其找陳勇借了銀行卡說過下帳,劉某1匯款後其把匯款轉走了,陳某和董某的卡其一直在用,錢都是轉給其的,後來都被其用掉了。


(二)2015年5月至11月間,被告人馮磊利用其參與辦理汪一洋涉嫌行賄犯罪案件的職務之便,應劉某1請求從輕處理汪一洋,指示劉某1向其指定的王鷗、董某的賬戶轉款24萬元,並予以收受。


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春節期間,汪某2到魯某家玩。魯某告訴其,汪某2也有案子在省紀委,案件主辦人是馮磊,安排其去協調,看能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之後,其就打了電話給馮磊,說汪某2是魯某的戰友,請他關照關照,馮磊說他知道了。其把馮磊說的話告訴了魯某,魯某問要花多少錢,其說估計要二三十萬。魯某說汪某2沒有錢,他來想辦法。過了一段時間,魯某讓其去他家,汪某1(汪某2的侄子、魯某的司機)也在,魯某說他先湊個15萬元給其,不夠的話,讓其先墊著。汪某1從魯某車裡將15萬元現金給其,用一個黑色塑料袋裝著。拿到錢之後其打電話給馮磊,要求到合肥見面,馮磊讓其不要跑了,和上次一樣,由他去做工作,然後把銀行卡發來,往每個銀行卡上匯款,其也就同意了。


沒幾天,大約在2015年5月,馮磊將董某的銀行卡號發來,讓其匯款11萬元,其照辦了。又過了一個半月,其打電話給馮磊問汪某2的事辦的怎樣,他說還需要8萬元做工作,他又將董某的卡號發給其,其安排趙某會計匯款8萬元。大約在2015年11月,汪某1又給其5萬元,讓其轉交給馮磊,之後其聯繫馮磊,說給他5萬元表示感謝,馮磊將董某卡號給其,其將5萬元匯給了馮磊。為汪某2的事情一共給馮磊24萬元。


馮磊的供述證實:大約在2015年4月下旬,劉某1打電話給其說北京的汪某2是魯某的戰友,他問汪某2兒子的案子是不是在他們手上,其說是的。劉某1說人被關起來了,讓其幫忙給汪一洋辦取保,其說可以幫忙做工作。大約在2015年5月,劉某1打電話說到合肥找其,其讓他不要去,還是和之前一樣匯款。於是其把王某賬戶發給他,讓他匯款11萬元。又過了一個半月,劉某1又打電話讓其幫忙從輕處理案件,其答應幫忙併將董某賬戶發給他,讓他轉8萬元。大約在2015年11月,劉某1打電話說要特別感謝,其將董某銀行卡號發給了劉某1,劉某1往卡上轉了5萬元。


(三)2012年10月左右,被告人馮磊利用其辦理劉某2涉嫌單位行賄犯罪案件的的職務之便,強行要求劉某2以28萬元的高價購買一串翡翠項鍊,經合肥市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該翡翠項鍊價值4萬元。


證人劉某2的證言證實:其涉嫌行賄罪案件是合肥市蜀山檢察院反貪局馮磊辦的,2012年9月初,其老婆孫莉對其說馮磊讓她用28萬元買一塊玉,其老婆沒有買。9月初的一天,馮磊到廬江辦案,一天晚上約其在廬城鎮黃山北路的小城花園喝茶,馮磊又讓其買玉,說朋友急著賣,其當時說剛被取保出來,手頭沒錢,以後再講。不久,馮磊讓其去蜀山檢察院,好像是做筆錄,馮磊又讓其買玉,其同意了。大約在2012年10月底的一天,其和馮磊約好去合肥買玉。其開車帶著事先準備好的30萬元現金去了合肥市潛山路合肥郵電職業技術學院對面的一個茶樓。在茶樓裡,馮磊讓其先把錢給他,於是其帶馮磊去車裡拿錢,從一捆現金裡抽出兩紮,把28萬元現金交給了馮磊,之後他們回到茶樓,馮磊把一個裝有玉的盒子給其,好像是玉項鍊。其回來玉項鍊一直放在南京,沒有使用過,其把項鍊帶來做價格鑑定。


馮磊的供述證實:劉某2涉嫌單位行賄案是其辦理的,2012年9月份的一天,其去廬江辦案,當時劉某2已經取保了,其告訴劉某2說其到廬江了,劉某2晚上開車帶其去廬城鎮黃山北路的小城花園喝茶。在喝茶聊天期間,其說有個朋友做玉石生意,他兒子得了白血病,急著用錢看病,其讓劉某2買塊玉,劉某2當時回答比較含糊。過了一段時間,其找劉某2到蜀山檢察院去,又讓劉某2買玉,劉某2答應了。於是其去城隍廟買了一個翡翠項鍊,然後打電話給劉某2說玉的價格是28萬元,劉某2同意了,也沒有討價還價。大約在10月底的一天,其和劉某2約好在合肥市潛山路合肥郵電職業學院對面的一個咖啡館見面,其把翡翠項鍊交給劉某2,劉某2給其28萬元現金。翡翠項鍊是其在城隍廟二樓的一個商店花18萬元現金買的,沒有發票。其賺了劉某210萬元。


(四)2016年8月左右,被告人馮磊利用其辦理張小五涉嫌單位行賄罪案件的職務之便,應張某請求對張小五予以關照,收受張某給予的1萬元。


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馮磊是其父親張小五涉嫌單位行賄案的承辦人。2016年上半年,其父親被合肥市紀委採取“雙規”措施,之後移交合肥市蜀山區檢察院立案處理。2016年8月份左右,馮磊讓其補充材料,其就把材料準備好,又用信封裝著1萬元現金到合肥找馮磊,見面後其把裝有材料的檔案袋和1萬元交給了馮磊,請馮磊對其父親的案件予以關照,馮磊把錢收下了並答應給予關照。


馮磊的供述證實:2016年上半年,蜀山區檢察院對張小五涉嫌單位行賄案立案處理,由其承辦,2016年8月份左右,張小五兒子張某到合肥找其,在政務區的一條馬路給其一個裝有1萬元現金的信封,其收下了。張某是希望和感謝其對張小五案件的關照。


二、關於行賄事實


2013年6月左右,被告人馮磊為請求時任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局局長姜某(另案處理)對魯某辦理取保候審,送給姜某5萬元;2013年中秋節後,被告人馮磊為請求姜某對魯某案件從輕處理,送給姜某5萬元;2014年2月左右,被告人馮磊為請求姜某對魯某作不起訴處理提供幫助,送給姜某10萬元。


證人姜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6月份左右,省紀委抽調蜀山檢察院反貪局參與辦理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楊先靜受賄案。當時其帶著馮磊、王林森等人參與辦案。楊先靜案件中,有一個行賄人叫魯某,省紀委將魯某涉嫌單位行賄問題移交他們蜀山區檢察院立案偵查,其讓馮磊、韓振民主辦此案。


2013年6月的一天,當時魯某還在看守所羈押,馮磊到其辦公室說和魯某沾點親戚,他想給魯某辦理取保候審,其說魯某行賄數額比較大,取保不大好辦。馮磊說魯某身體上有病,其說如果看守所出個不適合羈押的說明也可以辦理取保。說完後,馮磊將一個手提袋放在其桌子上就走了。他走後,其打開紙袋一看,裡面是5萬元。到了7月初的一天,馮磊將魯某不適合羈押通知書拿給其看,其同意了對魯某取保。


2013年中秋節後的一天上午,馮磊又到其辦公室彙報說想讓其對魯某關照一下,把魯某的犯罪情節搞輕一點,其說行,讓他研究一下案情再跟其說。之後,馮磊將一個黑色塑料袋放在其桌子上就走了。其後來打開一看袋子裡是5萬元現金。2014年2月份左右,在這個案件偵查終結之前,馮磊到其辦公室說想給魯某搞個不起訴,讓其關照關照。其說魯某的行賄數額比較大,不起訴不好搞,但是答應儘量幫忙,還說要跟領導彙報。說完,馮磊從包裡拿出一捆10萬元錢放在其辦公室就走了,馮磊走後其把錢收下了。


馮磊的供述證實:2013年6月20日左右,在其收到劉某1給其20萬元後的第二天上午,其把劉某1送其裝有5萬元的手提袋拿到反貪局局長姜某辦公室,說魯某和其老婆家沾點親,請姜某給魯某辦個取保,姜某說沒那麼好辦。其說其已經和魯某親戚說過了,讓看守所出個不適合羈押通知書,姜某說有不適合羈押通知書那就好辦取保了。說後其把裝有5萬元錢的小袋子放在姜某桌子上就走了。2013年7月5日給魯某辦了取保。


2013年中秋節之後,其從劉某1送的10萬元中拿了5萬元,用一個黑色垃圾袋包著去了姜某辦公室,希望把魯某送給楊先靜的350萬元定為索賄,姜某說他知道了,於是其將包有5萬元現金的垃圾袋放在姜某桌子上就走了。2014年2月其收到劉某1送的30萬元,第二天從30萬元中拿了一捆10萬元用黑色垃圾袋包好,放到其挎包裡。下午快下班的時候到姜某辦公室,說魯某案子快結束了,想搞個不起訴,姜某說不起訴太難了,其請姜某關照關照,姜某答應幫忙。其從包裡拿出一捆10萬元放在桌子邊的地下就走了。


三、關於詐騙事實


(一)2014年5月,被告人馮磊虛構事實,以繳納洪某1“保證金”的名義要求洪某1妻子方某向其指定的賬戶轉賬237萬元。2014年7月底,被告人馮磊再次以繳納“保證金、罰金”名義要求方某轉賬297萬元至其指定的賬戶。被告人馮磊將騙取的534萬元用於買房、買車、生活消費等。


證人方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28日,中央紀委巡視組通知洪某1到滁州一個賓館瞭解情況。幾天後,馮磊打電話讓其去合肥辦理洪某1監視居住手續。好像是在3月7日,其去了合肥市檢察院見到了馮磊,馮磊說中紀委派他負責與其對接,有什麼事情可以找他,他再傳達給中紀委。2014年7、8月份,洪某1案件要移交到蜀山檢察院,這時候其才知道馮磊是蜀山檢察院的工作人員,之前其一直以為他是中紀委的工作人員。


2014年5月中下旬的一天上午,其在滁州君家酒店的酒窖裡喝茶,接到了馮磊的電話。馮磊讓其準備237萬元,他說中紀委早上已經開過會了,洪某1案件的處理要先交錢。其問237萬元是什麼錢,馮磊說是退還贓款和罰款,具體數額沒算清楚,讓其先交237萬元,多退少補。其當時還很高興,感覺洪某1很快就要出來了。馮磊把陳某的姓名和徽商銀行賬戶報給其,其一看是個人賬戶,就問他退款怎麼不退到檢察院,馮磊說陳某是檢察院的財務科科長,把錢匯到陳某的賬戶,他可以把現金提取出來,算是洪某1被查處前主動退贓,說明洪某1態度好,到時候可以認定洪某1自首,還說會給其開收據和退款憑證,讓其放心,多退少補。6月3日,其在上海招商銀行通過其自己的招行卡給陳某徽商銀行賬戶匯款237萬元。不久後,其把匯款憑證交給了馮磊,馮磊說檢察院開的收據和算賬的依據一定會給其。


2014年7月底,其接到了馮磊的電話,馮磊說其上次交的退款和罰金不夠,中紀委會議研究決定還要補交297萬元。其問怎麼這麼多錢,馮磊說讓其放心,以後會把收據給其,還說多退少補。這一次馮磊把劉某3的姓名和建行卡號告訴其,說劉某3是檢察院財務科工作人員,馮磊還說檢察院會給其退款的憑證,錢交齊之後,將來對洪某1不會追究刑事責任或免於處罰。第二天,也就是8月1日,其在合肥古井假日酒店打車,去了附近的招商銀行,給劉某3賬戶匯款297萬元,轉賬備註“退款”。當天晚上9點鐘左右,其打車約馮磊見面,在馮磊車上,其把匯款憑證交給了馮磊。馮磊說一定會給其收據和算賬依據,一再重申多退少補,又說錢交齊了,可能對洪某1不會追究刑事責任或免於處罰。


馮磊多次和其說過,匯款的事不要對別人說,要保密,別人一旦知道的話,就沒辦法把退款的日期往前推,影響洪某1自首的認定,而且一定要用個人的銀行卡匯錢,不能用公司的賬戶,否則就沒有辦法操作。馮磊多次答應說要給其收據和算賬憑證,但是一直都沒有給其。後來其發短信給馮磊催要收據,馮磊回信息說他個人沒那麼大膽子,於是其當時也就認為馮磊是在按照程序辦理的。2017年6月份,其找馮磊要收據,他沒有回覆,於是其就找他要錢,但馮磊一直沒有把錢還給其。


馮磊的供述證實:2014年2月底,中紀委抽調其和姜某、王林森參加韓先聰專案組,安徽浩然置業有限公司、安徽浩然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洪某1涉案,省檢察院將洪某1涉嫌單位行賄案指定給合肥市檢察院辦理。由於他們蜀山區檢察院參與辦案,所以洪某1案交給了他們蜀山區檢察院辦理。2014年5月底的一天,其打電話給方某,說洪某1案子需要繳納237萬元的保證金,方某很爽快就答應了,其把陳某的徽商銀行卡號給了方某。方某問陳某是什麼人,其說陳某是單位財務負責人。隔了幾天,方某就將237萬元匯到了陳某的徽商銀行賬戶。當時其想買房子,需要錢,就找個理由讓方某給其轉錢。


大約在2014年初,其向房東劉某3租下合肥市政務區置地栢悅公館2幢2701室的房子給鄭某居住,但其騙鄭某說房子是其自己的,加上其感覺房價會漲,就想把房子買下來。其接觸了洪某1,知道企業做的比較大,資金比較多,就想找方某要237萬元買房子。其在和鄭某交往過程中自稱“陳某”,2013年8月份,其以辦案需要找陳某借了他的徽商銀行卡(賬號62×××39),之後其一直使用這張銀行卡,其讓方某把錢匯到陳某徽商銀行卡上,等於是匯給其自己了。當時其在和劉某3談買房子,但價格沒有談妥,劉某3讓其先交30萬元的定金,於是收到錢後第二天給劉某3轉賬30萬元,給鄭某80萬元。之後又借給朋友胡小保38萬元,還花費20萬左右給鄭某買了一輛二手寶馬X1車(皖A×××××),轉賬50萬元到其徽商銀行卡上,這些錢都用於個人及兩個家庭的花費了。到了7月份,其與劉某3談好了購房款350萬元。但其當時卡上已經沒有多少錢了,於是在7月底的一天,其又打電話給方某,要求方某交保證金和罰金。方某問還要多少錢,其說還要297萬元。方某在電話裡問怎麼要交這麼多錢,其讓她放心,說以後會把收據和算賬憑證給他,多退少補,保證金會退的。這一次其把劉某3的建行卡號告訴了方某,說劉某3是他們財務科工作人員,還說把錢交齊之後,洪某1很快就能取保候審。


8月1日,方某給劉某3賬戶匯款297萬元。297萬元轉給劉某3之後,沒有和劉某3簽訂購房合同,他們約定下剩的3萬元等過戶的時候再給她。但當時劉某3讓其去過戶,其不敢過戶,一旦過戶辦手續的話,和鄭某假結婚的事情就暴露了,於是其想等房價上漲之後再轉手賣給別人。到了2016年上半年的時候,其打電話給劉某3說過戶,劉某3就不同意了。因為合肥房價上漲了,劉某3以其和鄭某的關係威脅其,其也沒買成這套房子,2016年上半年劉某3將347萬元轉到了其使用的董某興業銀行卡上。2016年3月其轉給鄭某110萬元,4月轉給鄭某30萬元,8月份給鄭某轉款20萬元,2016年5月份給何某轉款100萬元用於買綠城桂花園的房子,2016年3月份借給朋友劉玉成20萬元,2016年4月份借給劉玉成20萬元,花了24.5萬元買了一輛奧迪A5車給何某,自己花了30萬左右買了一輛福特探險者。剩下的錢其用於雜七雜八花銷了。借給劉玉成的40萬元,他陸陸續續還其了,其把錢都消費掉了。


在方某給其轉賬297萬元之後,方某問其收據在哪裡開,其沒有給她。過了一段時間,大約在2014年8月份,方某又打電話問其要收據,其看她催要的很頻繁,便和方某說,534萬元組織上暫時不收了,其要借用一兩年,方某也同意了。2017年6月份,方某打電話向其要錢,其說盡快給她,後來她又發短信向其要收據,說不給收據就要還錢。在2017年6月和2018年3、4月,方某打電話向其要過錢,但其一直沒給她,沒錢還她了。


(二)2017年5月,被告人馮磊虛構事實,以“上司處長甄法軍”家孩子上學需要用錢的名義,分兩次向洪某1借款共計50萬元,後被告人馮磊將50萬元用於支付房租及生活消費。


證人洪某1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其因涉嫌單位行賄罪被合肥市檢察院立案偵查,2017年下半年被移送合肥市蜀山區檢察院,是蜀山區檢察院馮磊辦理的,在其監視居住期間,馮磊給其書看,飲食也挺好的,應該是馮磊跟專案組打過招呼了。2017年5月中旬,馮磊給其打電話說他的頂頭上司,也就是負責其案子的甄處長小孩在國外留學,需要30萬元週轉一下,半年後還給其,其同意了,讓馮磊把賬戶發給其。之後其安排安徽浩然置業的財務總監洪某2從公司賬上借款30萬元匯到甄法軍的銀行賬戶。6月中旬,馮磊又打電話說甄處長還需要20萬元,半年後還給其,於是其又讓洪某2從公司賬戶借款20萬元匯到甄法軍賬戶。馮磊向其借款的時候,其案子還沒有結束。因為馮磊一直說給其幫忙,其才借款給甄法軍。50萬元借給馮磊的時候就不打算要了,等於送給他了。


馮磊的供述證實:2017年5月中旬,其打電話給洪某1說其頂頭上司甄處長小孩在國外留學,需要30萬元週轉一下,半年後還款,洪某1很爽快地答應了,於是其將甄法軍的建設銀行卡62×××61發給了洪某1。之後,洪某1安排人往甄法軍卡上匯款30萬元。到了6月中旬,其又以同樣的理由打電話給洪某1說甄處長還需要20萬元,半年後還款,很快洪某1安排人往甄法軍卡上匯款20萬元。甄法軍是其同學,其不想以自己名義借款,說出去不好聽。在2017年9月,其向洪某1郵寄了一張借條。在借款人處寫了甄法軍的姓名,自己按了手印,在見證人處寫了自己姓名並按了手印。50萬元其用於個人消費了,其中20萬元付了柏悅公館2棟2701的房租。


四、關於重婚事實


2007年11月26日,被告人馮磊與何某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一女。2010年左右,被告人馮磊與鄭某結識並同居,2012年5月被告人馮磊在與鄭某辦理結婚登記時,辦理了“皖合蜀山結字第010805082”號假結婚證,兩人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15年4月共同生育一子。


證人鄭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09年夏天,“陳某”通過他的手機和其聯繫上,說他叫“陳某”,之後追求其,他們開始戀愛。在戀愛之後,他說他在省檢察院工作,父親是安徽省原副省長陳樹隆,馮磊、陳鵬均為工作需要的化名。大約在2012年,其提出結婚,“陳某”也同意了。2012年5月18日下午4點多,他帶其去蜀山區民政局,進行婚檢、登記後接近5點,工作人員讓他們下一週再去。21日他們去蜀山區民政局把結婚證領了,登記日期還是2012年5月18日。大約在2014年初,“陳某”讓其搬到合肥市政務區置地栢悅公館2幢2701室居住,說房子是他父母買的,但沒有過戶。之後他們一直住在那裡。“陳某”基本上工作日都會回家居住,週五、週六以加班為由不回家居住,週日晚上一般回家居住。2014年懷孕,2015年4月生下一男孩。其懷孕後就不工作了,日常生活開支由“陳某”承擔。2018年8月1日紀檢辦案人員把“陳某”從家裡帶走,之後他的同學對其說“陳某”是假名,實際姓名叫馮磊,這時其才知道他的真實身份。


馮磊的供述證實:其與何某是2007年結婚的,婚後生育一子一女。大約在2010年9月,其發錯了短信,將短信發至鄭某手機上,之後與她聯繫。過了一個月左右和鄭某見面,介紹自己叫陳某,單身未婚,在安徽省檢察院工作。見面後,其很喜歡她,便開始追求她,她也同意了,他們便以男女朋友名義交往。2012年鄭某提出結婚,其同意了。大約在2012年5月份,其在路邊找了一個辦證的人,把鄭某的身份證號碼、“陳某”的名字和其身份證號碼及兩人合照提供給那個人,花200元錢辦了假的結婚證,結婚日期填在2012年5月18日。2012年5月18日下午,其故意拖到四點多才去蜀山區民政局辦結婚登記手續,其和鄭某也進行婚檢了,民政局工作人員說快下班了,讓他們週一再去。週一早晨其提前去了民政局,把兩本假的結婚證放在工作人員桌子上,說先放著等會來拿。之後,其帶鄭某去了,那個工作人員讓其拿走其的證。就這樣,鄭某認為他們結完婚,領完證了。皖合蜀山結字第01080582號結婚證是其辦理的假結婚證。其以父母不同意為名沒有辦婚禮,但他們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2015年4月生下一男孩。一開始其和鄭某居住在馬鞍山路創智廣場6棟2007室,這是鄭某購買的公寓。2014年初,其和鄭某租住在政務區置地柏悅公館2棟2701室,大多數工作日其基本上回到鄭某處居住,對鄭某說週末要加班。週五晚上至週日回何某處居住,對何某說平時工作忙,住在辦案點上。


一審判決後,馮磊提出上訴,2019年11月18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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