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組織賣淫、故意傷害、聚眾鬥毆、行賄……廣東江門33人涉黑團伙終審獲刑

開設賭場、組織賣淫、故意傷害、聚眾鬥毆、行賄……廣東江門33人涉黑團伙終審獲刑

11月7日,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張某俊等33人涉黑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江門鶴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開設賭場罪、聚眾鬥毆罪、行賄罪、妨害公務罪、故意傷害罪,判處主犯張某俊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開設賭場罪、聚眾鬥毆罪、行賄罪判處郭某詒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31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至九個月,並處罰金。宣判後,張某俊等18人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自2013年起,張某俊、郭某詒以鄉親關係、金錢利益拉攏、糾集社會閒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逐漸形成以張某俊、郭某詒為組織、領導者,人數較多、成員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5年起,該組織在鶴山市多地開設賭場,獲取非法收益。並分別從肇慶市、佛山市等地拉攏人員到賭場賭博或“入股”參賭,並按“股份”分配違法所得,累計超過1000萬元。

2015年至2016年期間,該組織在某村後山非法傾倒廢泥和垃圾,攫取鉅額經濟利益,造成周邊環境嚴重汙染。期間,張某俊等人利用脅迫手段壓制村民反對。

該組織還實施了組織賣淫、故意傷害、聚眾鬥毆、行賄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歹,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影響、破壞了當地經濟秩序及社會生活秩序。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以張某俊、郭某詒為首的犯罪集團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遂作出上述裁定。

採寫:新快報記者 李紅雲 通訊員何奎 張迪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