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過渡期後增值稅以及收入劃分比例不變

南方網訊 2月20日,省政府印發了《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後調整省以下增值稅收入劃分改革方案》(下稱《改革方案》),以進一步理順省與市縣財政分配關係,支持各市縣落實減稅降費政策、緩解財政運行困難。

《改革方案》提出,要穩定分稅制改革以來形成的省以下收入劃分總體格局,鞏固增值稅“五五分享”等收入劃分改革成果。按照深化增值稅改革、建立留抵退稅制度的要求,在保持留抵退稅省與市縣分擔比例不變的基礎上,合理調整優化地方間的分擔辦法。在保持現有財力格局總體穩定、建立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擔機制的基礎上,《改革方案》提出了幾項改革措施。

首先是要保持增值稅收入劃分比例穩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省以下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確定的2—3年過渡期到期後,繼續保持省與市縣增值稅收入劃分比例不變。即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省與市縣按50%∶50%比例分享;其他增值稅(不含電力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省與市縣按50%∶50%比例分享;電力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其他稅種地方分享部分,繼續執行原體制。

同時,調整完善增值稅留抵退稅分擔機制。增值稅留抵退稅我省應分擔部分中,省與市縣分擔比例維持不變,即省級固定收入的電力增值稅留抵退稅由省級全額承擔;其餘由省與市縣按“五五”比例分擔。增值稅留抵退稅市縣應分擔的部分(25%),按照原體制由企業所在地負擔;省級財政調庫至中央財政(或中央財政調庫至省級財政)應由市縣分擔(或分享)部分,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稅分享額佔比均衡分擔(或分享)。

南方日報記者 黃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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