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詐騙案件,法院開庭沒通知被害人蔘加,合理嗎?

柳暗花明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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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理由如下:

一,刑事案件是公訴案件,法院以公訴機關的起訴審理案件。

對於公訴案件而言,法院是針對公訴機關的訴求來審理的,受害人不是刑事案件的訴訟參與人,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可以不通知受害人參加,對於詐騙案件受害人來說,其被騙的財物應該由公安機關追繳,法院就刑事責任依法追究。

二,有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法院應該通知受害人出庭

有的刑事案件有附帶民事責任,比如傷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都有受害人,這類案件如果受害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開庭就要通知受害人出庭,當然,法院也可以把刑事案件和附帶民事案件分別審理。

三,詐騙案件公安機關有義務為受害人追繳受騙財物,這是公安機關的法定義務!不是附帶民事的範疇。

總之,受騙後,要積極想辦法讓騙子還款,這累案子都比較複雜,追究騙子刑事責任是對的,但是,對於當事人來說要回受騙的錢才是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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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道

不合理,而且這是明顯的程序違法。

很多人有個誤區,認為詐騙罪、集資詐騙罪這種典型的公訴案件,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訴,被害人的地位很低很弱勢,只需要在家等著退賠就行了,因此即便不通知出庭也不會有什麼影響。甚至還有人搬出了《刑事訴訟法》,說什麼刑訴法並沒有規定法院一定要通知被害人到庭。比如其182條規定,“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這裡面沒有提到要通知被害人。

這種觀點大錯特錯。傑哥近日參與某起集資詐騙案庭審,被害人好幾百個,被害人還請了兩個訴訟代理人出庭,坐在公訴人旁邊,全程參與了法庭調查、辯論和最後的發言。

首先,先說刑訴法的問題。

刑訴法第182條規定的法院傳喚當事人,這裡的“當事人”是誰?《刑訴法》第106條有明確規定:““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因此,刑事案件開庭,法院必須傳喚當事人到庭,這裡的當事人就包括被害人,被告人等等。

其次,被害人在庭審中發揮了自己的作用,有時候還很關鍵

被害人要參與法庭調查,其和被告人一樣,可以在審判長主持下,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

而在法庭辯論階段,在公訴人發言之後,被害人或其訴訟代理人也可以發言。

另外,《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還明文規定,如果法院通知了被害人,被害人不到庭的,如果不影響事實查清,案件審理不受影響。

也就是說,法院必須通知被害人開庭,除非是被害人自己不願意來。而且,在一些性侵類案件中,法院會特別注意被害人隱私和出庭權利的保護,早在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應慎重處理被害人出庭問題的通知》就提到,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強姦婦女和姦淫幼女案件時,

對於被害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願意出庭向被告人發問、陳述作證和發言辯論的,可以通知被害人到庭;對於被害人不願出庭的,可不通知其到庭。被害人是否願意出庭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作證義務,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徵求被害人的意見,並將被害人的意見告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如果法院程序違法,不通知被害人,該怎麼辦?請求檢察院抗訴!

如果法院違法法定程序,沒有通知被害人,同時被害人不服第一審的判決的,被害人可以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理由就可以是程序違法。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依我之見:詐騙罪案作為‘’公訴刑事案件‘’法院開庭沒有通知被害人到法庭,是‘’合理合法的‘’。

為什麼說是合理合法的呢?

一,因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分為國家公訴類案件和公民自訴類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所謂‘’刑事自訴案件‘’是指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告訴才處理的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立案不起訴的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比如侮辱、誹謗、重婚、侵入他人住宅、遺棄、暴為干涉婚姻丶侵犯通信自由丶侵犯知識產權丶輕傷害、侵佔…等案件被稱為‘’刑事自訴案件‘’。這類案件的特點是公民之間民間糾紛引起、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法律賦予雙方有和解和訴與不訴和反訴、撤訴的自主權丶證據收集均由當事雙方自行依法進行、法庭審理可調解結案等特點。法庭審理時,自訴人或代理人必須到庭,如自訴人或代理人沒有正當理由經兩次合法傳喚拒不到庭,視為自動撤訴。可見,在刑事自訴案件審理中自訴或代理人是‘’必須到庭參加訴訟‘’的,因為自訴人(原告)是刑事自訴案件審判機器的‘’啟動者‘’。

那麼,詐騙罪案是自訴案還是公訴類刑事案件呢?

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管轄刑事案件的規定:詐騙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刑事訴訟法規定:(除自訴案件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偵結後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全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審查對於犯罪事實清楚丶證據確實充分,構成犯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律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開庭審理時由檢察機關派員出庭負責向法庭出示證據丶質證答辨。從上述公訴案件的偵查來看,本案例中詐騙罪案的被害人的訴訟主體的角色是‘’刑事證人‘’的主體身份,其控告舉報只能向公安機關而不能直接向法院,在公安機關也是以‘’刑事被害人‘’身份作證而不是刑事原告身份。因此,刑事公訴案件中,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實際是整個案件中的‘’原告方‘’,此時,檢察機關有起訴丶不起訴、變更起訴丶撒回起訴丶抗訴的權力。‘’刑事被害人‘’在公訴案件中僅僅是控方證人的身份,因為在公安或檢察機關調查取證時已提供了有關被害人陳述等證據,此時,被害人已無必須出庭之必要。

三,當然,在刑事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一般是以證人的身份通過如實提供證言方式參與刑事訴訟而勿需直接到法庭參與訴訟,並非絕對不參與庭審,以及不關心審判結果,恰恰相反,在以下三種情況被害人仍要到庭或對其審判結果發表意見:A,在庭審中,如果被告人及辯護人針對被害人陳述中有仍然不清楚,合議庭認為被害人須親自到庭陳述並與被告人對質,以及接受辯護方質詢的,被害人必須到庭陳述、對質、接受質疑。B,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少部分公訴案件在檢察機關提起刑事公訴的同時,根據法律規定被被害人還有權以民事原告身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時,被害人以民事原告人身份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也必須出席法庭。C,對一審判決結果的定性和量刑認為錯誤的在一審判決送到五日內有權提請檢察機關提出抗訴。


唐先明75443043

合理,因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向法院提起公訴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只能是代表國家的公訴機關一一一檢察院!被害人可在訴前向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提出了附帶民事訴訟,就應該通知被害人,否則,民事賠償部分可以申請再審,若沒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被害人應該另行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不知以上回答你是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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