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诈骗案件,法院开庭没通知被害人参加,合理吗?

柳暗花明1102

我是非著名律师,财经达人,用法律和商业的视角看世界,请关注我吧!

合理的,理由如下:

一,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法院以公诉机关的起诉审理案件。

对于公诉案件而言,法院是针对公诉机关的诉求来审理的,受害人不是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可以不通知受害人参加,对于诈骗案件受害人来说,其被骗的财物应该由公安机关追缴,法院就刑事责任依法追究。

二,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法院应该通知受害人出庭

有的刑事案件有附带民事责任,比如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都有受害人,这类案件如果受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开庭就要通知受害人出庭,当然,法院也可以把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案件分别审理。

三,诈骗案件公安机关有义务为受害人追缴受骗财物,这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不是附带民事的范畴。

总之,受骗后,要积极想办法让骗子还款,这累案子都比较复杂,追究骗子刑事责任是对的,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要回受骗的钱才是最终目的。

如果哪里还需要探讨,请私信我,我可以给出你详细的方案!




法商道

不合理,而且这是明显的程序违法。

很多人有个误区,认为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这种典型的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被害人的地位很低很弱势,只需要在家等着退赔就行了,因此即便不通知出庭也不会有什么影响。甚至还有人搬出了《刑事诉讼法》,说什么刑诉法并没有规定法院一定要通知被害人到庭。比如其182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这里面没有提到要通知被害人。

这种观点大错特错。杰哥近日参与某起集资诈骗案庭审,被害人好几百个,被害人还请了两个诉讼代理人出庭,坐在公诉人旁边,全程参与了法庭调查、辩论和最后的发言。

首先,先说刑诉法的问题。

刑诉法第182条规定的法院传唤当事人,这里的“当事人”是谁?《刑诉法》第106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因此,刑事案件开庭,法院必须传唤当事人到庭,这里的当事人就包括被害人,被告人等等。

其次,被害人在庭审中发挥了自己的作用,有时候还很关键

被害人要参与法庭调查,其和被告人一样,可以在审判长主持下,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而在法庭辩论阶段,在公诉人发言之后,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发言。

另外,《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明文规定,如果法院通知了被害人,被害人不到庭的,如果不影响事实查清,案件审理不受影响。

也就是说,法院必须通知被害人开庭,除非是被害人自己不愿意来。而且,在一些性侵类案件中,法院会特别注意被害人隐私和出庭权利的保护,早在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应慎重处理被害人出庭问题的通知》就提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案件时,

对于被害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愿意出庭向被告人发问、陈述作证和发言辩论的,可以通知被害人到庭;对于被害人不愿出庭的,可不通知其到庭。被害人是否愿意出庭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作证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并将被害人的意见告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如果法院程序违法,不通知被害人,该怎么办?请求检察院抗诉!

如果法院违法法定程序,没有通知被害人,同时被害人不服第一审的判决的,被害人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就可以是程序违法。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依我之见:诈骗罪案作为‘’公诉刑事案件‘’法院开庭没有通知被害人到法庭,是‘’合理合法的‘’。

为什么说是合理合法的呢?

一,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分为国家公诉类案件和公民自诉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所谓‘’刑事自诉案件‘’是指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告诉才处理的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立案不起诉的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比如侮辱、诽谤、重婚、侵入他人住宅、遗弃、暴为干涉婚姻丶侵犯通信自由丶侵犯知识产权丶轻伤害、侵占…等案件被称为‘’刑事自诉案件‘’。这类案件的特点是公民之间民间纠纷引起、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法律赋予双方有和解和诉与不诉和反诉、撤诉的自主权丶证据收集均由当事双方自行依法进行、法庭审理可调解结案等特点。法庭审理时,自诉人或代理人必须到庭,如自诉人或代理人没有正当理由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撤诉。可见,在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自诉或代理人是‘’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因为自诉人(原告)是刑事自诉案件审判机器的‘’启动者‘’。

那么,诈骗罪案是自诉案还是公诉类刑事案件呢?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管辖刑事案件的规定:诈骗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规定:(除自诉案件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侦结后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全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时由检察机关派员出庭负责向法庭出示证据丶质证答辨。从上述公诉案件的侦查来看,本案例中诈骗罪案的被害人的诉讼主体的角色是‘’刑事证人‘’的主体身份,其控告举报只能向公安机关而不能直接向法院,在公安机关也是以‘’刑事被害人‘’身份作证而不是刑事原告身份。因此,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实际是整个案件中的‘’原告方‘’,此时,检察机关有起诉丶不起诉、变更起诉丶撒回起诉丶抗诉的权力。‘’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仅仅是控方证人的身份,因为在公安或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时已提供了有关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此时,被害人已无必须出庭之必要。

三,当然,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一般是以证人的身份通过如实提供证言方式参与刑事诉讼而勿需直接到法庭参与诉讼,并非绝对不参与庭审,以及不关心审判结果,恰恰相反,在以下三种情况被害人仍要到庭或对其审判结果发表意见:A,在庭审中,如果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被害人陈述中有仍然不清楚,合议庭认为被害人须亲自到庭陈述并与被告人对质,以及接受辩护方质询的,被害人必须到庭陈述、对质、接受质疑。B,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少部分公诉案件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被被害人还有权以民事原告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时,被害人以民事原告人身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也必须出席法庭。C,对一审判决结果的定性和量刑认为错误的在一审判决送到五日内有权提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唐先明75443043

合理,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只能是代表国家的公诉机关一一一检察院!被害人可在诉前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就应该通知被害人,否则,民事赔偿部分可以申请再审,若没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被害人应该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不知以上回答你是否清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