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点野味竟然被判刑!到底什么情况?

今天瑞检君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一个关于“鹿”和“牛”的故事。


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等四人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瑞金市大柏地乡某山场内私自架设电网狩猎,并于7月20日晚上10时许捕获、杀害一头重400斤的“野牛”,当晚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自己的“陆风”越野车将该“野牛”运输至瑞金市火车站附近,被告人李某某将“野牛”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后,对“野牛”进行了褪毛、分解并取走分食。上述人员归案后,一直辩解称猎捕、分食的是一种比较少见的“野牛”而已。

吃点野味竟然被判刑!到底什么情况?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取样鉴定,所谓“野牛”的学名为水鹿( Cervus unicolor),属于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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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指鹿为马,今有指鹿为牛,先来给大家科普一下“水鹿”是种什么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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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看:该物种已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2013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3.1—-濒危(EN)。

同时,它还属于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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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话又说回来,少年,你以为吃的是野牛就不犯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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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牛是脊索动物门、体形巨大,体长200-300厘米,肩高达2米,体重450-1000千克。两角粗大而尖锐呈弧形,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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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一身彪悍的肌肉,能与狮虎搏斗的悍勇,再加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的身份,还是劝君莫要招惹的好!

近日,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钟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案、高某某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案、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案作出一审判决,六名被告人均被判有罪并处以刑罚。

吃点野味竟然被判刑!到底什么情况?

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大了对包含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在内的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形势依然严峻,究其原因,还是部分人在认识上有误区并存在侥幸心理,使得“野味”市场火热,犯罪分子在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走上捕杀野生动物的犯罪之路。

吃点野味竟然被判刑!到底什么情况?

下面就来介绍一下常见的一些误区!

吃点野味竟然被判刑!到底什么情况?

误区一:野生动物是大补之物

如今,有很多人依然相信吃“野味”具有很强的保健功能。但事实上,这并没有科学依据,绝大部分属于谣传。如传言穿山甲的鳞甲具有活血、通乳、消肿的功效,其实穿山甲鳞甲的主要成分和我们的指甲没有区别!再如本案中的被告人归案后供述: “野牛”肉和平时市场上购买的牛羊肉在口感上并无很大差别,主要是滋补和好奇的心理在作祟,而事实上吃了“野牛”肉并没有使身体更加强健,反而使其锒铛入狱。值得一提的是,因为“野味”基本是通过非法渠道流入市场端上餐桌,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检疫,吃“野味”反而会增加感染病毒、有害细菌和寄生虫的几率。

误区二:吃点“野味”算不上违法犯罪

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收购”是指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是指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是指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就本案来说,被告人李某某为了食用而购买“野牛”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

买来吃也是犯罪行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误区三:相关部门不会管或者管不过来

部分不法分子认为偷猎野生动物没有侵犯到具体个人的利益,没有人会报案,相关部门根本不知道或者根本管不过来。事实上,很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破获都是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检举揭发破获的。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而且,例如架设电网进行狩猎的这种行为,对附近村民、农畜的安全也造成了很大的隐患,可能引发其他犯罪案件。

近年来,江西省检察机关在全省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着力打造“生态检察”,重点打击非法狩猎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绿水青山!劝诫一些不法分子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最后,瑞检君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在不参与非法狩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向森林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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