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飞被杀案存在哪些错判?(上)

淮西之战结束后不久,绍兴十一年(1141年)四月,金人遣使责备宋高宗议和没有诚意,高宗批准秦桧党羽范同奏议,任命张俊、韩世忠、岳飞三大将为枢密正、副使,解除其兵权,让他们离开了统兵大将岗位。1141年八月,宋金开始议和。在议和过程中,秦桧党羽右谏议大夫万俟卨弹劾岳飞,称岳飞在淮西之战中“稽违诏旨,不以时发……伏望免飞副枢职事,出之于外,以伸邦宪”,御史中丞何铸和殿中侍御使罗汝楫等秦桧党羽随即纷纷弹劾岳飞,高宗遂于“八月甲戌,罢岳飞。”岳飞被免职,成了一介平民百姓,就回到庐山闲居,为他母亲守墓。(事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一)

九月初八,岳家军鄂州前军副统制王俊突然举报岳飞,说岳飞从庐山差人送信给鄂州的张宪,信中要张宪和岳云举兵谋反。高宗遂于“冬十月戊寅,诏修玉牒。下岳飞、张宪大理狱,命御史中丞何铸、大理寺卿周三畏鞫之。”很快审理此案的人,就换成了万俟卨、罗汝楫等秦桧死党。在宋金达成和议后,岳飞身死。(事见《宋史·高宗纪》卷二九)

岳飞被杀案存在哪些错判?(上)

从史料看,自岳飞被解除兵权到被杀,可谓一环套一环、环环相扣:1141年三月淮西战役结束,金人遣使责备宋高宗议和没有诚意,四月张、韩、岳三大将即由武职改任文职脱离了军队,八月岳飞遭万俟卨等弹劾而罢职,以平民身份回了庐山,宋金也开始议和,九月岳飞遭王俊诬陷,自十月起岳飞和张宪、岳云一起入狱(张宪入狱前已被严刑拷打),宋金达成合议,十二月岳飞即被杀。

由此可见,岳飞之死与宋金议和存在必然联系,绝不是某些人说的因“迎回二圣”口号、干预建储、功高震主、拥兵自重、军阀作派等原因引起高宗猜疑而被杀,这些所谓的“理由”均站不住脚,我在五篇《问岳飞》的文章里均一一作了阐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有一点必须承认:岳飞之死促成了宋金议和,这与后来韩侂胄北伐失败头颅送给金人促成宋金议和如出一辙,岳飞、韩侂胄的死,都成为了欢庆宋金达成和议的礼花!

岳飞被杀案存在哪些错判?(上)

南宋史学家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岳少保诬证断案》完整地记录了岳飞案的审理过程,并详细记录了《大理寺状》里的一些小帖子,这些小帖子主要是两方面内容,一是宰相秦桧对相关证言的解释,二是秦桧对岳飞、张宪、岳云定罪量刑的解释,高宗均有御笔批复。

根据《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记载,绍兴十一年腊月二十九(1142年1月28日),刑部出具《大理寺状》(即岳飞案《判决书》),该《判决书》太长,摘要记录如下:

岳飞:“金人侵犯淮南……而坐观胜负,逗遛不进……乃指斥乘舆。及因罢兵权后,又令孙革写书与张宪,令措置别作擘画……张宪商议待反背而据襄阳……除罪轻外,及指斥乘舆、情理相切害者,斩,罪重……其岳飞合依斩刑私罪上定断:合决重杖处死。奏裁。”

张宪:“收岳飞书……谋反,要提兵占据襄阳,投拜金人。因王俊不允顺,方有无意作过之言……依随岳飞虚申无粮,进兵不得……妄申探报不实,及制勘虚妄……其张宪合于绞刑私罪上定断:合决重杖处死;仍合依例追毁出身以来告敕文字,除名。本人犯私罪,绞。”

岳飞幕僚及家属:“王处仁私罪流,岳云私罪徒,并系情理重。蒋世雄、孙革、于鹏并私罪徒,并系情理稍重,无一般例。令奉圣旨根勘,合取旨裁断。岳飞、张宪所犯情重,逐人家业并家属,合取自朝廷指挥,拘籍施行。”

在刑部上报《大理寺状》的同一天,高宗下旨:“岳飞特赐死,张宪、岳云并依军法施行,令杨沂中监斩,仍多差兵将防护。余并依断。于鹏、孙革、王处仁、蒋世雄除名。内:于鹏、孙革永不收叙,于鹏送万安军、孙革送浔州、王处仁送连州、蒋世雄送梧州,并编管。僧泽一决脊杖二十、刺面、配三千里外州军牢城,小分收管。智浃决臂杖二十、送二千里外州军编管。岳飞、张宪家属,分送广南、福建路州军拘管,月具存亡闻奏。”高宗旨意与《刑部大理寺状》有两处不同:一是大理寺判决岳飞“重杖处死”,宋高宗改为“赐死”,意思是留个全尸。二是大理寺判决岳云三年徒刑,保留性命,但高宗下诏与张宪一并处斩。

岳飞被杀案存在哪些错判?(上)

高宗下诏后,南宋朝廷还出榜公告:“应缘上件公事之人,一切不问,亦不许人陈告,官司不得受理。”这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说,上述“罪人”无论作什么陈述都不予理睬,其他人也不得代为陈述,既使有人到官府告状,官府也不接你状子!南宋朝廷说到做到,僧人泽和民间义士智浃认为大理寺判决错误,到衙门告状要求重审此案,结果两人都被发配充军。

我说你有罪,你就有罪,不得申诉,谁都不许到官府告状,官府概不受理!这就是南宋朝廷对岳飞的态度。就凭这种蛮横态度,岳飞墓前就应该再添三座跪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