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清輝:退市與保護投資者應同步

【一縷清輝】在未來推行註冊制的背景下,退市必然會常態化,投資者保護方面的工作也必須做到位。

宋清輝:退市與保護投資者應同步

5月28日,深交所作出了*ST烯碳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由此一來,在短短一週時間內,就有三家上市公司遭到了退市處理,在整個A股市場的歷史上都很罕見。

從微觀角度來看,被退市的公司和這三家公司的投資者將承擔不小的損失,公司的融資能力和未來的發展將受到阻礙,而投資者所持有的公司市值將大幅縮水。但對A股資本市場則是一種進步,公司達不到交易所的上市要求被終止上市,會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上市公司認真經營,在出現問題之時努力自救,做好有效的市值管理,以防公司失去在掛牌的資格。

退市制度的嚴厲落實,對我國資本市場長遠的發展是一件好事,有助於淨化我國的資本市場,約束不規範行為,令市場健康運作。不過,對投資者而言,他們在乎的不是管理層如何治理市場,而是自己投入的資金是否能夠增值。從個人利益出發,無所謂理性或不理性,更何況這是核准制下經過監管層考核後進入A股的上市公司。股民在這個市場中出現了虧損,自然會將原因歸咎於上市公司、大股東、莊家以及監管機構。對於監管機構來說,不可無視散戶的力量,如果投資者保護無法做到位,市場就會缺乏吸引力。

從資本市場的情況來看,上市公司被終止上市,受到最大打擊的還是投資者。雖然退市並不意味上市公司就此倒閉,而且投資者還能繼續持有公司的股份、繼續成為公司股東,但這對投資者而言並不公平。一週三家上市公司被退市,已經呈現出“退市常態化”的特徵,如果真的出現了退市“常態化”,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的話,這種損害是巨大的,必須要有責任方,對投資者出現的損失承擔責任。

上市公司被終止上市是有條件的,如果上市公司經營不善、達不到在A股上市的要求,就會被交易所終止上市。正常情況下,投資者在交易過程中出現了虧損,那的確“願賭服輸”,因為這是正常的市場波動。而上市公司因不正常的行為致使股價異常而導致投資者損失的,監管機構應協助受損的投資者,要求責任方進行補償。上市公司退市就是一種不正常的行為,監管機構有必要幫助廣大的投資者維權。

從上市公司IPO的過程來看,有兩大重要主體:一是公司本身,二是保薦機構。他們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對投資者、監管機構、社會負責。簡單來說,公司上市就必須盡上市公司應盡的責任,而不是在資本市場上為所欲為,因此被交易所做出退市處理,就必須向投資者進行賠償。保薦機構也須對推薦的上市公司出現的各種問題負有擔保責任,若上市公司出現問題而退市,保薦機構也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尤其是在未來推行註冊制的背景下,退市必然會常態化,投資者保護方面的工作也必須做到位。證監會以及相關監管機構必須在投資者保護方面,出臺相應的退市保護機制,根據上市公司被終止上市的主要問題明確相關責任人,由這些責任人根據要求、承擔比例、承擔數額,以及除了對投資者賠償外還需要承擔的其他相關責任。

例如因重大違規行為被交易所強制終止上市的公司,必須在其退市實施過程中回購所有投資者持有的股份,且回購價格不得令投資者發生虧損,保薦機構同時需要負一定的連帶責任。因連續經營不善被終止上市的,即便公司在上市期間沒有惡性行為,也得適當補償投資者。

監管層還可要求已經上市或擬IPO的企業重視終止上市這一問題,要求企業在終止上市、企業破產等一系列可能發生的負面情況時如何補償投資者的應對措施寫入招股說明書中,並單獨備案承諾函。若企業不重視或刻意迴避這一問題,就不能獲得上市資格。

如果投資者的權利得到保護,資金不會因為企業的終止上市受到影響,相信在市場制度不斷健全的背景下,逐漸會有更多的投資人士湧入資本市場,推動我國資本市場走向繁榮。若是投資者權利得不到保障,A股市場將會被冷落,這絕對不是監管層想看到的。

(作者系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著有《強國提速:一本書讀懂中國經濟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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