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最實用的十條工傷保險知識

工傷保險科普

1.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是否可以享受有關待遇?

答: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依法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2.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多久才出結果?

答:一般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該職工所在單位,如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但是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3.工傷職工什麼時候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應如何辦理手續?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職工在上班期間摔傷了,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部門做什麼備案嗎?

答: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在第一個工作日通知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5.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如何處理?

答:如果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60天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6.對勞動能力鑑定結果有異議,怎樣維護自已的權益?

答: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複查,對複查鑑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也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7.非法用工單位的職工因工受到傷亡,如何賠償?

答: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8.員工受到工傷在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是怎麼支付的?

答: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9.工傷保險有哪些待遇?

答: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醫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因工死亡待遇。其中,參保的工傷職工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依法支付,未參保的工傷職工待遇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依法支付。

工傷醫療(康復)待遇主要包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醫療費用、工傷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等,以及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

傷殘待遇主要包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至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因工死亡待遇主要包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與具體標準請查閱《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10.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導致工傷職工工傷待遇減少的,如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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