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最实用的十条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科普

1.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是否可以享受有关待遇?

答: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多久才出结果?

答:一般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但是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3.工伤职工什么时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如何办理手续?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职工在上班期间摔伤了,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部门做什么备案吗?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在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5.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如何处理?

答:如果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6.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异议,怎样维护自已的权益?

答: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7.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因工受到伤亡,如何赔偿?

答: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8.员工受到工伤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是怎么支付的?

答: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9.工伤保险有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其中,参保的工伤职工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依法支付,未参保的工伤职工待遇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主要包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等,以及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伤残待遇主要包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因工死亡待遇主要包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具体标准请查阅《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10.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导致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减少的,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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