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农转非”后,现在土地确权时,原农村的承包地该如何处理?

改革开放以来,很多农村人进城做生意,有的生意越做越大,有钱后就在城里买了房,全家也都“农转非”成了城市户口。现在,到处在进行土地确权,那他们家原来在农村的土地该如何处理呢?

处理此类问题的原则是国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规定,应按照当时政策规定执行:
全家“农转非”后,现在土地确权时,原农村的承包地该如何处理?

第一,1997至 2001年。执行国发 [1997]20号文件规定: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 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 由其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凭收回承包地和 自留地的证明,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

第二,2001至 2003年 3月 1日。执行国发 [2001]6号文 件规定: 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全家“农转非”后,现在土地确权时,原农村的承包地该如何处理?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对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和迁入设区的市落户又有不同的规定:

1, 全家迁入 设区的市、 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 包方可以收回。

2,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 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居民转入 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第四,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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