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農轉非”後,現在土地確權時,原農村的承包地該如何處理?

改革開放以來,很多農村人進城做生意,有的生意越做越大,有錢後就在城裡買了房,全家也都“農轉非”成了城市戶口。現在,到處在進行土地確權,那他們家原來在農村的土地該如何處理呢?

處理此類問題的原則是國家在不同時期有不同規定,應按照當時政策規定執行:
全家“農轉非”後,現在土地確權時,原農村的承包地該如何處理?

第一,1997至 2001年。執行國發 [1997]20號文件規定: 經批准在小城鎮落戶人員 的農村承包地和自留地, 由其原所在的農村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收回,憑收回承包地和 自留地的證明,辦理在小城鎮落戶手續。

第二,2001至 2003年 3月 1日。執行國發 [2001]6號文 件規定: 對經批准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不再辦理糧油供應關係手續,根據本人意願,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也允許依法有償轉讓。
全家“農轉非”後,現在土地確權時,原農村的承包地該如何處理?

第三,《農村土地承包法》頒佈實施後,按照法律規定執行。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對 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和遷入設區的市落戶又有不同的規定:

1, 全家遷入 設區的市、 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發 包方可以收回。

2,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 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農村居民轉入 城鎮戶口後,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保持不變,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第四,根據國發〔2014〕25號文件精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對全家遷入設區市以上轉為城市戶口,承包地已經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確權登記。沒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願,願意交回的不予確權登記,不願意交回的應予確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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