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金錢或者房屋,被徵收人是否有權選擇

廣州李大偉律師團隊

房屋拆遷:補償金錢或者房屋,被徵收人是否有權選擇

在很多房屋拆遷中,以三種補償方案最為鮮明:貨幣補償、產權調換、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者相結合的補償方式,簡單一點的理解就是,貨幣補償就是以金錢的方式進行補償,產權調換就是以安置房的方式進行補償。那麼在房屋拆遷補償過程中,被徵收人,是否有權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呢?接下來我們用真實案例來對此進行說明。

房屋拆遷:補償金錢或者房屋,被徵收人是否有權選擇

拆遷案例

1.表示選擇產權調換,但產權調換地點、面積未能達成協議

某區發佈了《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決定對某範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實施徵收,同日,該區政府發佈了《某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何某的房屋就位於房屋徵收的範圍之內,經評估,何某被徵收房屋住宅部分評估單價為3901元/平方米,經營性用房評估單價為15600元/平方米。在徵收補償商談過程中,何某向徵收部門表示選擇產權調換,但雙方就產權調換的地點、面積未能達成協議。

房屋拆遷:補償金錢或者房屋,被徵收人是否有權選擇

2.而後做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而後,某區政府以徵收雙方未能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為由,做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方案:1.被徵收人貨幣補償款總計607027.15元;2.被徵收人何某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7日內搬遷完畢。

3.不服申請行政複議

何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後某市人民政府複議維持本案徵收補償決定。何某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某區政府對其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

房屋拆遷:補償金錢或者房屋,被徵收人是否有權選擇

裁判結果

最後某市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訴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否侵害了何某的補償方式選擇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通過對本案證據的分析,可以認定何某選擇的補償方式為產權調換,但被訴補償決定確定的是貨幣補償方式,侵害了何某的補償選擇權。據此,法院作出撤銷被訴補償決定的判決。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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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李大偉律師點評:

本案典型意義在於:在房屋補償決定訴訟中,旗幟鮮明地維護了被徵收人的補償方式選擇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而實踐中不少“官”民矛盾的產生,源於市、縣級政府在作出補償決定時,沒有給被徵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機會而徑直加以確定。本案的撤銷判決從根本上糾正了行政機關這一典型違法情形,為當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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