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審改判物美創始人張文中無罪 曾被判刑12年

最高法再審改判物美創始人張文中無罪 曾被判刑12年

中新經緯資料圖

中新經緯客戶端5月31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微博消息,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宣判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審判長孫華璞表示,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所提物美集團作為民營企業有資格申報2002年國債技改貼息項目,張文中、張偉春沒有實施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行為,沒有詐騙故意,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成立。

審判長孫華璞表示:針對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關於詐騙罪的辯解、辯護意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的意見,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證據,綜合評判如下:

(一)物美集團作為民營企業、具有申報國債技改項目的資格,其以誠通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義申報,並未使主管部門產生錯誤認識;

(二)物美集團申報的物流、信息化項目並非虛構;

(三)物美集團違規使用3190萬元貼息資金,不屬於詐騙行為。

綜上所述,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所提物美集團作為民營企業有資格申報2002年國債技改貼息項目,張文中、張偉春沒有實施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行為,沒有詐騙故意,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所提張文中、張偉春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張文中系民營企業物美集團創始人。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張偉春犯詐騙罪,物美集團犯單位行賄罪一案,於2008年10月9日作出一審判決。宣判後,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均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30日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認定張偉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認定物美集團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30萬元。

2016年10月,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27日作出提審本案的再審決定。並依法組成五人合議庭,於2018年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將在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宣判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 (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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