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撞傷致死老人 女子交通肇事被判刑

或許不少人認為電動車不是機動車,但是根據1999年國家頒佈實施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不應超過20km/h、整車質量應不超過40kg。一旦超過這些標準,該電動車會被認定為摩托車,屬於機動車,而這一認定結果將直接影響事故認定的責任分擔。近日,黟縣的汪女士騎乘一輛二輪電動車,在撞傷致死一名散步的老人後,所騎電動車就被認定為二輪輕便摩托車。近日,因犯交通肇事罪,汪女士被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據瞭解,現年40歲的汪女士家住黟縣。2017年10月14日5時40分許,汪女士騎乘二輪電動車至沿河東路老繅絲廠路段時,不慎碰撞到在道路上散步的老人朱某,導致其和朱某倒地受傷。接到汪女士電話後,其丈夫汪先生趕到現場,當即撥打“120”,後又撥打了“110”,汪女士和老人被送醫。不幸的是,半個月後,受傷的老人朱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後,經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汪女士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朱某承擔次要責任。經安徽天正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告人汪女士所駕駛的“新日”牌二輪電動車屬於機動車範疇,屬於兩輪輕便摩托車。案發後,被告人汪女士支付了被害人家屬醫療費、喪葬費共計人民幣57000元。

今年5月10日,黟縣法院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經審理認為,汪女士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因疏忽大意,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一人死亡的後果,且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汪女士在案發現場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加之汪女士當庭自願認罪且賠償被害人親屬部分經濟損失,均可酌定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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