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部發[1994]481號廢止後,重長病職工解除合同還有醫療補助費?

勞部發[1994]481號廢止後,重長病職工解除合同還有醫療補助費?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自2017年11月24日被廢止後,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計算、賠償標準、裁員標準、解除特殊情況下勞動者醫療補助費、勞動能力鑑定存廢問題隨之出現。

本文討論勞部發[1994]481號廢止後,用人單位解除、終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勞動者勞動合同後,是否還需要支付醫療補助費問題。

勞部發[1994]481號廢止後,重長病職工解除合同還有醫療補助費?

一、關於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解除勞動合同醫療補助費由來

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從勞部發[1994]481號上述規定可以看到,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需額外支付醫療補助費。

二、勞部發[1994]481號廢止,是否帶來醫療補助費全面取消呢?

從目前國家規定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再需要額外支付醫療補助費。但是,用人單位終止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勞動合同呢?

勞部發[1996]354號《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2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勞部發[1996]354號目前並未被廢止,仍然有效。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勞動合同,仍需要支付醫療補助費。

可能瞭解勞動法律立法規律的朋友們會問:按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責任應大於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責任,而現在出現解除勞動合同義務可不再給醫療補助費,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反而還要給醫療補助費,出現責任與義務倒掛現象。

確實是,這是國家有關部門清理法律法規不全面,導致責任與義務倒掛。

勞部發[1994]481號廢止後,重長病職工解除合同還有醫療補助費?

因此建議:

1、國家有關部門還需全面梳理有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法律法規,對有關制度存在的衝突、盲區,清理廢止相關不合時宜的法律法規,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有效解決法律適用問題。

2、廢止重長病勞動者醫療補助費規定,減輕了用人單位負擔,但畢竟重長病勞動者屬於弱勢群體,希望國家加大對這部分群體幫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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