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员工又不想离职的,就这么办!

现实中经常有员工或者单位一方或者双方均不愿意缴纳社保的情形发生,事后员工转变了心态,自己主动掏钱通过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的,这种情形该如何认定?

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员工又不想离职的,就这么办!

【案情简介】

2007年起樊某入职重庆一公司,在此期间公司一直未给樊某缴纳社保。直至2013年5月,公司才开始为樊某缴纳社保直至2014年12月。

在2017年1月的事后,樊某与公司商议并签字确认了公司出具的《关于补缴社保的情况说明》,由樊某为自己补缴社保,公司提供工资单据,随后,樊某补缴了全部社保10万元。在2018年的时候,樊某离职后,以自己为公司垫付社保为由,要求公司返还10万元。

该案经过劳动仲裁、法院的一审、二审,最后法院全部支持了樊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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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关于补缴社保的情况说明》是公司草拟的,而现在双方对该条款存在争议,因此应当作出不利于草拟人(在本案中为公司)的解释,也即应当理解为樊某自愿补缴的为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保费用,而非自愿补缴单位应缴部分的社保。即使该部分属于樊某自愿补缴的属于单位应缴的部分,但是樊某也未向公司明确放弃向公司追偿的权利

因此,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应当向樊某返还其补缴的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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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与樊某约定社保全部由个人承担,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樊某与单位关于社保缴纳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樊某有权向公司追偿其垫付的社保费用,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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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依法缴纳社保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的法定义务,双方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来选择社保缴纳义务由劳动者单方承担。本案中,公司与樊某约定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樊某个人承担,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因此,根据合同无效的理论和规定,合同无效后,因为合同获得的财产性权益应当返还。而公司与樊某约定由樊某代公司缴纳自己的社保的情形,就使得公司变相获得了财产性权益,因此应当向樊某返还该代缴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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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天天君教给大家一招,如果单位不愿意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员工又不愿意立即离职的,那么就不妨跟单位商量一下由自己代单位缴纳。然后等以后离职之后,再向单位主张要求其返还自己为单位代缴的全部社保费用。毕竟,缴纳社保真的属于单位应当强制履行的义务,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当然属于违反义务的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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