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烁与制片方签定合同在前,广电总局限薪令在后,他要求按此前约定获取片酬你怎么看?

广角


客观来说,杨烁这样做没毛病。因为这是之前签下的合同,虽然后面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片酬降了,但是错不在他。但是从情义上来说,杨烁这样做未免有些不近人情了。

限娱令出来后,其实不少原本热衷综艺的演员都转身回到演艺圈演戏了,像邓超、陈赫、孙红雷这些人都是这样。杨烁因为限娱令感觉自己的片酬减少了,这个时候又有了更好的项目,他完全可以放弃之前的项目,因为从合约上来说这并不是他的错,所以剧组只能单方面无奈宣布解散,这有点想要造势让舆论给杨烁施压的感觉。

然而因为杨烁的退出,这一整个剧组不知道要损失多少钱。拍一部戏不是单纯人来了就能拍的,还要前后筹备,组建团队制作道具戏服等等,这些都是花费人力物力财力的。现在这部剧都已经准备好就差男主了,这个时候杨烁却提出了辞演,无疑会让整个剧组运转陷入困境,甚至只能通过解散剧组来解决问题。

不过让我有一点想不明白的是,这部剧的男主角一定是非杨烁不可吗?中国娱乐圈年青一代这么多优秀的实力派演员,比如张译、黄渤、邓超等等,随便挑一个出来都不会比杨烁差劲。之前杨烁还没火的时候,中国电视剧也不是照样运转吗?现在怎么缺了一个杨烁就不行了呢?还非得要解散剧组,实在是让人匪夷所思。

杨烁这样做真的很难去判定他是对还是错。演员演戏首要的就是工作赚钱,谁都喜欢挑片酬高然后制作水平也不错的团队,像杨烁要是遇到了《大江大河》这样的好故事,放弃《异乡人》也是再正常不过了。不过话说回来,这次杨烁的负面新闻是一件接着一件,这对他真的是十分的不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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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八卦掌柜


百度来的:对于合同签订后相关法律法规变更的情形,法律上有两种原则:其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但是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当前的法律处罚他们。其二、有利追溯原则。即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者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但依照现行法律是合法的,并且与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照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制片方如果要杨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拍摄等工作,则必须支付全部应付报酬;如制片方不肯支付全部报酬,那么甲方违约,我相信杨烁的合同上应该有甲方违约乙方可以停止拍摄的责任条款。

再举个例子,你不幸拿的工资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整,更不幸的是次年当地政策最低工资调整到1800元。这时你的老板强制撕毁合同调整你的月薪成1800元。你干么?

前面什么大米文化的回答,说是中国国情下政策比法律更有实际约束力。是在是太没文化太不懂法了。


36290036


就这个事件看,应该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

1、“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就是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但是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当前的法律处罚他们。有利追溯除外。

简单的说,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strong>

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那么,2018年11月9日发布的规定,能否约束2018年9月4日的行为,根据现在通行的法治原则,是不能的。

为什么法不能溯及既往?

道理很简单:

一是社会秩序稳定的需要。如果法可以溯及既往,那就意味着以前依据旧法所建设起来的法律关系都可以随时被新法打破:一个父亲经手的房屋买卖,时隔多年后有可能被宣布无效。后来居住房屋的人必须退出房屋,一切恢复到原始状态……;

二是安全的需要。如果法可以溯及既往,那就意味着公民今天作出的一个合法行为,明天可以被重新认定为违法行为来加以追究;

三是为了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可以预期。坚持“法不溯及既往”,人们就可以用行为时的法律来判断是非,才可预期和把控自己行为的后果。


2、限薪令不是法律,也不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效力不足以导致已经成立并生效合同的无效

广电总局的限薪令还达不到法的层面,也达不到行政法规的层面。

合同因违法而无效的法,仅仅指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就是说,合同即使违反了限薪令,也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限薪令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因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而将限薪令算作不可抗力的话,那么其后果也是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而不是当初签订的合同无效。


郭广吉律师


这事件关杨烁屁事。

不去谴责有钱任性,兴风作浪的有钱人,却去围攻几乎成为有钱人玩物的杨烁,真是服了。

旧社会大爷捧戏子,现在有钱人拔个腿毛8000万找个二线演员图个。更何况还有其他演员,顺便再洒几把钱,比过去的大爷牛多了。

娱乐圈高薪说白了就是有钱的大爷钱多的花不完,捧几个角儿玩玩,角儿拿了钱又哆哆嗦嗦的偷个税啥的多拿点,都是有钱人的玩物而已。民声沸腾,都羡慕嫉妒恨的骂着那些成为大爷的玩物,却连那些大爷钱哪儿来的,怎么就能挥金如土,提都不敢提一句,是觉得成为有钱人的奴才挺好的吗?

再说那份合同,既然认定违反国家规定,就是无效合同。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是不是也可以这么理解,画个大饼,圈来一票人,然后说饼没那么大,要是不玩,就一顿黑,这不就是空手套白狼的手法吗?




楚里11


这个事情应该从中国国情和法律层面两个角度来解读:

1、从国情层面而言“没有选择”。在实际操作中,主管部门的规定有的时候要比法律更具有实际约束力。譬如广电下的限薪令或者某个题材的禁播令。有的时候甚至都没有明确规定,譬如“建国后不能有鬼”这样的电影潜规则。你不按照这个规定或者“潜规则”来操作那么你的作品就面临无法上映或者播出的可能。这就是在实际操作中主管部门的规定就是天。这个事件中,虽然制片方和杨烁是在限薪令出台之前签的约,但是电视剧却是要在出台后播出,如果你不解决这个薪酬问题就能很难播出,这是个硬性规定。至于这个硬性规定合不合理,合不合法这是另外一个层面探讨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而言制片方这么做无可厚非,也是被逼无奈。当然对制片方也有利,虽然存在“违约”的可能性。


2、从法律角度而言,这是“违约”。“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基本准则,这就好比中国的很多汽车号牌摇号、房地产限购等政策,都是从颁布之日起,之前签订合同可以照常进行。而这个事件中杨烁和制片方的合同是在限薪令颁布之前签订的,原则上应该按照合同执行。但是这是一个无法执行的合同。按理说广电总局在颁布某个法规之前应该考虑的更周全,对于之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应该有一个详细的说明会比较好,这才是奔着对产业负责的态度,而不是一拍脑袋就出一个法令,不管不顾。


3、演员薪酬的确太高了,我们从制片方透露出来的数字来看8000多万的片酬确实高的离谱,而且还有可能是税后的。这种扭曲的市场机制其实也是中国影视行业的无奈体现。纯粹靠明星流量的做法应该摒弃,之前无论是正午阳光的《都挺好》还是《芝麻胡同》这种不靠流量明星,靠踏踏实实创作的做法才是市场和观众喜欢的。而杨烁却不考虑大环境和影视行业的政策和市场风险,顶风作案,一意孤行,未来谁还敢用他?毕竟这种没有演技靠耍酷帅的演员市场上太多了。


大米有文化


法不溯及既往


天明遥遥山海关


限薪令虽然不涉及法律问题,又不属于行政法规,但作为一名文艺工作者,主动相应国家号召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在限薪令等一系列顺应民心和社会舆论导向的规定出台后,主动降薪,修改合同,或者少拿片酬这点总是可以的吧!一个字,还是贪。就算是限薪令出台前订的合同,你不感觉高了吗?值这个价钱吗?不要在这替他辩解了,现在网民真的是猖狂,连黑白都可颠倒。


用户198471812687


里面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经济问题,抵税,合同8000多,国家规定只有5000,这3000多的税可不得了,制作方付出的可远远不止8000多了,简单的说,制作方还要多付比原合同多的钱,


我的笑容那么迷人


按合同办当然没错,可你就在这个圈里混,抬头不见低头见,也不是剧组错,何必呢。剧组也是。就这货那里值八千万?


妙言奶奶


原本很喜欢的人,红了后就飘了。不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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