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委監察委行使留置措施時是否會使用看守所或手銬、腳鐐及規格

紀委監察委行使留置措施時是否會使用看守所或手銬、腳鐐及規格

根據憲法、監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和警察法的規定,現歸納總結如下:

一、 留置措施是一種由監察委獨立採取的監察措施,完全不同於刑事訴訟強制措施。因此,原則上留置使用的應該是原紀委使用的特定場所(雙規場所),而不是公安看守所。基於治安案件、刑事案件與監察案件的性質完全不同,而且在沒有人民警察參與的情況下,原則上在該留置場所不應當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戒具。

紀委監察委行使留置措施時是否會使用看守所或手銬、腳鐐及規格

二、 如果根據工作需要,監察委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此時,對被監察對象可能會在公安看守所關押或使用戒具,但是此時的權力行使主體應該是公安機關,而不是監察機關,儘管提請機關是監察機關,但是權力行使主體依然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這種情況包括:1、在逃後被通緝抓獲的;2、存在下列情況的:(1)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2)可能逃跑、自殺的;(3)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4)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5)行賄人或本條款情況的共犯。

紀委監察委行使留置措施時是否會使用看守所或手銬、腳鐐及規格

三、 按照公安部的規定:手銬的最大重量不得超過0.5公斤,腳鐐的最大重量不得超過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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