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案件中的贓物該如何處理?


該題的答案為:不用追繳

在司法實踐中,不僅非法集資案件中的贓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不用追繳外,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贓物均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關於被盜竊、被搶劫等贓物是否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國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經歷了一個逐漸放寬的過程

1.最早規定贓物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見於1996年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但該條只是規定被詐騙之物可以適用善意取得

第11條規定,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於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2.1998年,兩高一部等部門發佈的《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則規定被盜竊、搶劫、侵佔、侵奪、詐騙的機動車

,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重審了1996年的規定,即被詐騙之物可以適用善意取得;

4.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則將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贓物擴大到了所有的贓物

何為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國民法上極為重要的一個概念。隨著商品交易的日趨頻繁,犯罪分子獲得贓物後往往會及時銷贓,而購買此贓物的第三人可能並不知道該商品系贓物,等待公安人員找到涉案贓物時,該贓物甚至已經經過多次流轉了。為了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商品交易的安全,民法特別設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此外,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善意取得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
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綜上,第三人善意取得刑事案件中的贓物,只要其支付了合理的對價,且相關的財物已經交付或者登記,就可以適用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所有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