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前期已經退出的資金是不是要計算在內?

峰131304004


是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所認定的犯罪數額包括集資參與人收回本金或者獲得回報後又重複投資的數額 。但是,這部分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本金數額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

依據《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

再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集資參與人收回本金或者獲得回報後又重複投資的數額不予扣除,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鄭泳彬律師金融案辯護


出借人是在合法的公共場所,合法的平臺公司,利用合法身份,合法資金出借給合法的第三人,所以出借人是應該得到法律保護的。對違法違規平臺是誰違法誰承擔責任,依法規則,對出借人來說是不知情的,而且收入的利息是合法的,所以前期退出資金是合法收入,而且對依法追繳的資金要返還給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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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計算在內,只不過在量刑時可以作為一種補救措施來主張減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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