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故障,辦理退票之前區段不退,這是否違反合同法?

至少有那什麼

首先我們要明確高鐵是因為何種情況故障而停運或推遲,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鐵路旅客因故障晚點,就要承擔損失全部票款的責任,鐵路晚點也應當根據晚點時間長短作出相應的損失賠償。比如免費就餐、住宿、賠償損失等。尤其是高鐵,票價較高,出現晚點,鐵路企業應參照民航給予就餐等賠償。

對於火車因故障晚點或停運,應該遵循合同法的基本規定及原理,除了天氣惡劣、設備故障等不可抗力之外,應該規定對乘客進行賠償或者補償,由於鐵路運輸合同中出現的故障延誤,應當依據的是《合同法》關於客運合同的有關規定。其中最直接的規定是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即:“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違反這個規定,就是構成違約責任。

而據專家稱,現有的鐵路行業慣例是不支持晚點賠償的。這就需要監管機構和立法機關正視民眾的呼聲,完善鐵路監管立法,補足鐵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