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湖南省司法廳:擬給予楊金柱吊銷律師執業證處罰!

突发!湖南省司法厅:拟给予杨金柱吊销律师执业证处罚!

現在很多網友都知道

朋友圈也不再是法外之地

在朋友圈肆意謾罵、侮辱他人

也會被究責

近期有一位知名律師卻依然“逆勢而行”

不僅頻頻暴粗

而且暴粗的對象

竟然是……

不管是洩憤也好,博眼球也好

總之是引起了眾人關注

這不

昨日,湖南省司法廳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

↓↓↓

湖南省司法廳

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聽證權利告知書

湘司聽告〔2018]5號

楊金柱:

你涉嫌發表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以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擾亂法庭秩序、發表惡意誹謗他人的言論,且情節嚴重,我廳擬依法給予你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和《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你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如果要求舉行聽證,請你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要求聽證的權利,

聯繫地址: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韶山北路5號,410001

聯繫入:周樹和、周 純

聯繫電話:0731-84586073,17700267577

湖南省司法廳

2018年5月14日

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如下

↓↓↓

突发!湖南省司法厅:拟给予杨金柱吊销律师执业证处罚!
突发!湖南省司法厅:拟给予杨金柱吊销律师执业证处罚!突发!湖南省司法厅:拟给予杨金柱吊销律师执业证处罚!
突发!湖南省司法厅:拟给予杨金柱吊销律师执业证处罚!

所以說

還是得訥言慎行

即便你是律師

即使是在朋友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年修訂)

第四十九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引導當事人通過合法的途徑、方式解決爭議,不得采取煽動、教唆和組織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靜坐、舉牌、打橫幅、喊口號、聲援、圍觀等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眾滋事,製造影響,向有關部門施加壓力。

第三十八條律師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

(二)對本人或者其他律師正在辦理的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惡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聯組團、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者借個案研討之名,製造輿論壓力,攻擊、詆譭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

第三十九條律師代理參與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庭、仲裁庭紀律和監管場所規定、行政處理規則,不得有下列妨礙、干擾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

(三)聚眾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否定國家認定的邪教組織的性質,或者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第四十條律師對案件公開發表言論,應當依法、客觀、公正、審慎,不得發表、散佈否定憲法確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則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不得利用網絡、媒體挑動對黨和政府的不滿,發起、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或者支持、參與、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不得以歪曲事實真相、明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方式,發表惡意誹謗他人的言論,或者發表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

律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違反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規定的,依照《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三十一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處罰的,由律師執業機構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實施;給予吊銷執業證書處罰的,由許可該律師執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實施。

第三十九條律師、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律師法》規定的違法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在法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及幅度的範圍內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給當事人、第三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違法行為性質、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律師行業形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同時有兩項以上違法行為或者違法涉案金額巨大的;

(四)在司法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期間,拒不糾正或者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拒絕提交、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據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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