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女方能否私自更改子女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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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國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夫妻離婚對於孩子的姓氏,如果夫妻一方想把孩子的姓氏變更成隨繼父或者繼母的姓氏,那麼原則上要爭得孩子親生父母的同意,如果另一方配偶不同意,則不得擅自變更。但是如果想把孩子的姓氏變更成夫妻一方的姓氏,也就是說改成孩子另一方親生父母的姓,那是可以的。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如果一方配偶將孩子的姓名進行了擅自變更,另一方配偶不得以此來作為拒絕支付孩子撫養費的理由,也就是說,撫養孩子是夫妻雙方的法定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需要通過支付撫養費的方式來間接履行撫養義務,這個是不能以任何條件進行抵消或者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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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這裡講的是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如果改成的事媽媽的姓,這個是可以的,來看一個很老的最高法的覆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1981年8月14日)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復字2號關於變更子女姓氏糾紛處理問題的來函收悉。  據來文所述,陳森芳(男方)與傅家順於1979年10月經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陳昊彬(當年七歲)判歸傅家順撫養,由陳森芳每月負擔撫養費十二元。現因傅家順變更了陳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糾紛。  我們基本同意你院意見。傅家順在離婚後,未徵得陳森芳同意,單方面決定將陳昊彬的姓名改變傅偉繼,這種做法是不當的。現在陳森芳既不同意給陳昊彬更改姓名,應說服傅家順恢復兒子原來姓名。但 婚姻法 第十六條 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認為子女只能隨父姓,不能隨母姓的思想是不對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撫養費是違反 婚姻法的。如陳森芳堅持拒付撫養費,應按 婚姻法 第 三十五條 的規定,予以強制執行。   二、 孩子改名後,父親或母親仍應該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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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前妻沒有權利單獨去更改孩子的姓名,離婚的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沒有約定或者在事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一方單獨申請更改姓名,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

如果一方隱瞞離婚的事實,且取得了公安機關變更姓名的許可,另一方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恢復,如果離婚雙方不能達成意見,公安機關應當恢復孩子原有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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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女方私自更改隨養子女姓名,如果引起糾紛,應重新攺回,男方也不能以改名拒付撫養費。如果喪偶再婚,女方為子女隨繼父更改姓名,法律上則不用經孩子爺爺奶奶同意,但實際要做好老人工作,實在不行,用個善意的謊言也蠻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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