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最高法案例:逾期付款違約金未超年息24%,可不認定為“過高”

閱讀提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是否過高如何認定?不同的合同類型,法律對於違約金的限制規定是不同的。

裁判規則

1.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因此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而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調整。

2.年利率24%以內的民間借貸收益是合法的、受保護的。據此可以認定,除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產生的法律關係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約定遲延付款違約金未超過年利率24%的,可以不認定為“過高”。

案情簡介

中晟公司與浙江花園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專用條款第35.1約定,中晟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將承擔以下責任:1.按應付工程款的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工期順延;2.延期60天還未支付工程款的,浙江花園公司有權停止施工,中晟公司應結清工程款並在7日內退還400萬元保證金、賠償損失。中晟公司是逾期付款的違約方。

單體工程完工後,浙江花園公司未能如期收到工程款,遂終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晟公司將涉案項目交由凱先公司代建,凱先公司又將該項目整體發包給惠建發公司施工。浙江花園公司認為中晟公司延期支付工程款屬違約,因此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是否過高如何認定?

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35.1條中約定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金。中晟公司認為浙江花園公司未能如期收到工程款的損失僅為利息,原判決按照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已遠超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摺合為日萬分之一點六)的百分之三十,故約定違約金過高,應予調整。原審法院以其未能舉據證明為由對其該項請求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因此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而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調整。在確定是否對違約金進行調整以及如何調整時,應全面、正確地適用上述規定,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保護合同自由,維護交易秩序穩定,倡導誠實守信的價值,公平合理地進行衡量。

確定是否過高的基本依據應當是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依約履行的可得利益。中晟公司主張浙江花園公司的利息損失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來計算,但是,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借款成本或貸款收益常常要高於該利率。故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並非計算損失的唯一標準,甚至可以說該基準利率未必是在各種情形下最合理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就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見,年利率24%以內的民間借貸收益是合法的、受保護的。據此可以認定,除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產生的法律關係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約定遲延付款違約金未超過年利率24%的,可以不認定為“過高”。浙江花園公司並非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雙方約定按日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並未超過受保護的年利率24%,並不“過高”。因此,原判決按照雙方約定的日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並無不當。中晟公司、林衛東關於原判決中違約方和違約責任認定錯誤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件索引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3354號

中晟東泰(南寧)納米基、林衛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類似案件

案例一、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號:(2017)最高法民終238號

普安縣人民政府、太平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確定的違約金數額及標準亦無不當。首先,本案並非民間借貸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不能當然適用於本案。其次,日千分之一的違約金是當事人的合同約定,普安縣政府亦不能證明一審判決判定的違約金超過了其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普安縣政府認為一審判決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的規定,沒有事實根據。

實務要點

1.除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產生的法律關係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約定遲延付款違約金未超過年利率24%的,可以不認定為“過高”。

2.不同的合同類型,法律對於違約金的限制規定是不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月息不能超過2%,該條為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3.當案件並非民間借貸糾紛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不能當然適用。

(此文不代表本號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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