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委託律師收回被拖欠款項,律師要求支付15%收回款項作為報酬,合理嗎?有何依據?

哪怕笑得再大聲


律師收費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具體比例可以談,談多少是個人能力問題。還有一個是收回多少比例,比如只收回百分之五十,沒有報酬等等都可以在代理合同中體現。


民意民聲


我是執業律師,我來回答一下題主這個問題。

第一,題主所涉問題主要涉及風險代理的問題。

風險代理說白了就是打贏官司後,根據案涉金額抽取一定比例作為律師費。打贏官司如何界定?根據每個案件的情況有不同的規則。常見的民間借貸案件,一般按照執行回款的金額抽取一定比例作為律師費。而對於一些讓被告賠償損失的,一般按照減免損失後的金額抽取一定比例作為律師費,比如原告起訴被告承擔500萬損失,如果在律師的代理下,能夠幫助被告免於賠償損失500萬,風險代理費按照減免損失15%計算的話,律師費就是75萬,這些都是可以在委託代理協議中寫明,這是合法的。

第二,風險代理費收取比例必須符合規定。

根據司法部和發改委於2006年發佈的《律師收費管理辦法》規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因此,題主問題要求支付15%收回款作為報酬沒有超過這個範圍,是合法的。

第三,不是任何案件都適用風險代理收費。

風險代理收費適用於財產糾紛類案件,典型的如民間借貸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等,但是行政訴訟案件、刑事訴訟案件、及有關工傷賠償、追索勞動報酬等人身性質的案件以及環境汙染等公益訴訟案件,都是實行政府指導價,此類案件不得約定風險代理收費。題主所涉問題不屬於這些類別的案件,因此,風險代理是合法的。

總之,題主案涉風險代理收費是合法的,只要你事前在委託代理協議上了解了這個風險代理收費且簽字確認,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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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律師訴訟


這叫做風險代理,也就是在打贏或拿到錢後再付律師費,這肯定是當事人和律師協商一致後在合同里約定的,拿到錢後付15%的比例一點都不算高,依據就是你們的委託合同。

有些當事人,委託律師時要求風險代理,但當律師辛辛苦苦幫他打贏官司、拿到錢後,卻開始反悔耍賴,不願支付律師費,這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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