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訴訟中,醫院不提供原始病歷進行司法鑑定,並篡改內容,該怎麼辦?

高山上的豬

提問的應該是醫療糾紛案件,這類案件主要適用的是最高院關於醫療糾紛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司法解釋,根據提問涉及的鑑定和篡改病歷的情況,司法解釋主要是第十條和第十七條有具體規定,聯繫法律規定簡單分析一下。

本案沒有說明鑑定程序開始沒有,如果鑑定程序尚未開始就發現有篡改行為,法律有這樣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委託鑑定前,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提交的病歷資料的真實性進行確認。 對病歷資料的真實性難以判斷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文證檢驗。文證檢驗應當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醫療過錯鑑定前完成。簡單說就是鑑定之前是需要核實病歷資料的,必須要保證送去鑑定的相關資料真實有效,如果受害人對病歷真實性存疑,當事人可以在醫療鑑定之前對病歷本身申請文證檢驗,對病歷真實性及內容的文字圖片等是否有被塗改進行技術性檢驗,判斷病歷是否是原件是否可以被採信。考慮醫療糾紛專業性比較強,鑑定完畢後在庭審過程中,也會要求鑑定人員出庭接受各方質詢,有利於法院正確分析各方過錯和責任,當然一方申請文證檢驗必須有充分的懷疑依據,不能沒有緣由亂申請,最終是否同意也是法院決定。


孤獨1749

被篡改的病例是否可以作為司法鑑定的依據,郭廣吉律師認為應該具體分析:

一、醫療糾紛案件司法鑑定的基礎是雙方均認可的病歷以及對患者的人身檢查。

委託鑑定的人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目前我國司法鑑定機構對有爭議的病歷基本不予受理,原因在於缺乏基礎性材料,鑑定機構為了避免矛盾。

二、病例被具體篡改的情況如何

2、缺頁、增頁情況。出現醫療糾紛時,醫生大多補寫病歷,對於不利於自己的記錄,可能就會刪除。 

三、病例被篡改的法律後果


郭廣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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