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補償金,變相強迫離職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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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公司擺明是在欺負你,既然和公司已經鬧掰了,不妨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昨天也答過類似的問題,說一說個人的建議。

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務合同解除和終止的說明: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通過這幾條規定,想要從公司辭職的都可以提前30天遞交辭職申請,最好的結果是好聚好散,當然,對於題主這種情況可以參考第38條規定,寫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內容就是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現正式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單位依規支付應得報酬,並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單位若拒絕支付應得報酬,可找勞動仲裁部門進行仲裁,仍然拒絕,可找法院進行訴訟。



對於題主所說單位強迫離職,勞動合同法也有相關說明。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如果公司未按照程序執行,強迫離職是無法律依據的違法行為,不過既然已經這種情況了,公司想必也沒辦法繼續待下去了,建議辭職。

個人建議:勞動合同法是普通勞動者保護自己的法律武器,遇到職場中的不公平現象時,必要的時候應該拿出法律來保護自己,也建議各位對本法律多熟悉,多翻閱。


清風暖陽流蘇錦

這種事情很難取證,你說是變相強迫,公司說是正常工作調整,除非你有鐵證。

一般情況下遇到這種情況只有自認倒黴了,因為作為個人是沒有精力去折騰這事的,況且還沒有勝算,為什麼說沒有勝算,原因有二。

一,如果是正規的公司,有專門的部門及專業人士來處理這種事情,你怎麼能鬥得過他們。

二,如果是小公司,它不按牌理岀牌,那個小公司的老闆不認識幾個人,這事大家都知道。

所以,加強自身素質的提高,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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