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無規矩不成方圓,無制度不叫特許

2007年5月1日《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實施,出於行業的特點及發展的需要,《條例》對特許人科以了較多義務,如《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八條;“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並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二十條:“特許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違反這些義務不但將會受到高額的行政罰款,而且還會影響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的加盟合同的效力。實踐中,由於大多數特許人法律意識淡薄,對於法律規定未給予足夠重視,忽視經營中的一些細節,認為自己做到了就可以了,但未考慮相關工作的進一步完善,比如,對被特許人提供了培訓、經營指導等服務後,應當有書面的記錄,並由被特許人簽字確認,已確定特許人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遺憾的是,大多數特許人都沒有這麼做,一旦出了問題,總感到驚訝,反思他為什麼會告我?

筆者專門從事特許經營訴訟和對特許人的法律顧問工作,接觸的特許企業很多,對他們的經營活動了如指掌。大部分特許人缺乏一套完備的經營管理制度。法律環境的大背景加之自身制度的缺陷,使得特許人在經營活動中面臨的潛在風險很多。不客氣的說,目前,大部分特許企業的經營活動都存在不規範的情況,經不起法律的推敲,只不過有些潛在風險沒有“爆發”,特許人們暫時沒有認識到自身存在諸多問題。

那麼,如何能夠避免這些風險,維護特許人的合法權益呢?就筆者從事特許法律顧問工作的經驗,一個特許人要想建立一套完善、穩定的經營體系,至少應當有備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經營指導服務制度、物流配送制度、簽收制度、檔案保管制度、售後服務制度、保密制度、協商處理制度、服務回執制度。這些相關制度要符合法定形式,相關內容力求嚴禁準確,符合法律要求,否則,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例如信息披露制度,披露的時間、方式及具體披露哪些內容均要符合法律要求,同時,相關信息披露的內容可能涉及特許人的商業秘密,所以,還要注意與保密制度相結合,既要確保按法律要求全面披露有關信息,又要防止特許人的商業秘密外洩,防範不正當競爭。

備案制度。根據《條例》第八條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要進行備案。儘管備案與否對於加盟合同效力的影響存在很大分歧,但未備案畢竟是違法的,直接影響特許人的聲譽和人們對特許人的主觀評價。而且備案情況屬於特許人向被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如果隱瞞這一情節,則被特許人有權要求解除加盟合同。

簽收制度。包括收、發貨簽收,贈品簽收,相關知識產權資料、經營指導方案、宣傳方案、裝修方案等資料的贈送簽收。因為人民法院認定被特許人是否收到上述商品、資料,是否接受服務,都是以當事人實際簽收為準。如果當事人將來不承認收到特許人向其提供的商品、資料,又無其它證據證明當事人實際簽收,則人民法院很難支持特許人的主張,會以特許人未履行了相關發貨、贈送的義務為由判決解除合同,最終造成“啞巴吃黃連”的結果。

經營指導制度。首先,這是一項準法定義務,《條例》第七條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第十一條規定,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可見,為被特許人提供經營指導對於扶持被特許人經營和穩定雙方合作關係很重要。以前的特許資訊中,筆者也闡述過,經營指導的具體內容,在此不再贅述。雖然經營指導的內容由雙方約定,但從法律的要求和立法本意角度出發,這項義務應當構成雙方特許經營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所以,特許人應當建立一套經營指導制度,制定具體的指導服務內容、方式,最大程度的扶持被特許人經營,實現特許經營模式的成功複製。

對於物流型的特許人,筆者一直主張建立單一、固定的物流合作伙伴,這樣有利於及時快速的查詢和責任追究,保障貨物輸送的暢通。

檔案保管制度。將客戶資料(包括髮貨單據、培訓記錄)建檔保管,首先,有利於特許人查詢對賬。其次,作為證據留存。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這些資料至少保留兩年以上。

協商處理制度。這主要是解決特許人與被特許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難免會因某些原因,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變更合同,那麼,此時就要處理好雙方的法律關係,如果是解除合同,則要將善後事宜約定清楚,如果是變更合同,則就要將變更後的內容寫明,如果解除或變更時都沒有做這些約定處理,那麼,在一方否認的情況下,合同的效力依然存在,且推定為合同未變更,如果另一方按照雙方口頭約定履行合同,則一方可能向其主張違約。

上述制度根據特許人的自身經營情況而定。總之,特許人要想維護自身合作權益,還是要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完善自身經營管理制度,為自己建立法律保護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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