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分勢力範圍“經營” 澧縣3名“沙霸”獲刑

劃分勢力範圍“經營” 澧縣3名“沙霸”獲刑

2019年4月23日,因使用威脅、恐嚇等手段,多次強迫他人在澧縣杏林灣小區強買強賣黃沙、水泥等裝修材料,澧縣法院對長期盤踞在該小區的三名“沙霸”一審宣判被告人肖某、黃某軍、任某貴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一年不等,並分處罰金四千元,各自違法所得二千伍佰元予以收繳,上繳國庫。

自2015年開始,被告人肖某、黃某軍、任某貴與張某桂(已判刑)合謀共同強佔澧縣杏林灣小區黃沙、水泥等裝修材料的經營。後因相互之間發生矛盾,協議分組,被告人肖某、張某桂一組,被告人黃某軍、任某貴一組,在該小區內劃分勢力範圍“經營”。幾被告人單獨或共同在該小區內八次強迫小區業主從其手中購買黃沙、水泥等裝修材料或強迫他人退出供應黃沙給該小區業主,交易金額8566元。

2015年8月,因澧縣某裝修公司在給杏林灣小區業主裝修房屋時,從談某處購買了裝修所用的黃沙,被告人黃某軍、任某貴得知後,採取言語威脅等手段強迫裝修公司從其處購買黃沙,爾後與張某桂一起將談某等人在該小區銷售黃沙的事實告知了被告人肖某。之後,幾被告人強迫談某等人退出在該小區的黃沙銷售,裝修公司只得從被告人黃某軍、任某貴處購買黃沙200袋、每袋5元,共計1000元。

2018年3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黃某軍、任某貴、肖某、張某桂等人先後三次阻止王某軍運送黃沙進入杏林灣小區。3月7日,被告人黃某軍、任某貴在杏林灣小區採取拍打玻璃、強行拉人下車等手段阻止王某軍運送黃沙,後在王某軍報警後逃離現場。次日,王某軍運送裝修用黃沙至杏林灣小區時,被告人肖某、張某桂等人在澧縣匯景中央小區門口將王某軍運沙車輛攔住,採取拍打車窗、言語威脅等手段阻止運沙,並損壞了車輛反光鏡,在王某軍報警逃離現場。4月8日,被告人肖某、張某桂等人採取言語威脅等手段阻止王某軍運送裝修用黃沙至該小區業主傅某家中,後張某桂、肖某未經傅某同意強行將50袋黃沙放在傅某處,每袋5元,共計25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三被告人以威脅、強迫等手段,多次強迫他人買賣商品或者退出特定經營活動,其行為已經構成強迫交易罪。三被告人在澧縣杏林灣小區內的多次強迫交易行為擾亂了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自此,盤踞在在澧縣杏林灣小區三年之久的“沙霸”全被繩之以法。

據瞭解,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澧縣法院目前已審結涉惡案件32件 81人。同時,利用“兩微一網”發佈掃黑除惡相關資訊50餘條,通過宣傳欄、宣傳展板推介掃黑除惡成果4期,深入村居社區,開展專項宣傳活動3次,張貼掃黑除惡佈告4800餘份,在全縣範圍內營造出了掃黑除惡的高壓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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