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縣:發出行政案件集中管轄後第一份不予立案裁定書

湖南法院網訊 5月9日,澧縣法院作出(2019)湘0723行初11號行政裁定書,對津市市康樂養老院起訴津市市民政局不予立案。

津市市康樂養老院訴稱:養老院自2011年6月開始經營,因津市市民政局提出整改,目前已停業,其認為津市市民政局的整改停業通知違規。訴請:1、確認津市市民政局關停康樂養老院違法;2、要求津市市民政局賠償因關停養老院造成的投資損失25萬元;3、要求津市市民政局賠償養老院可見損失15萬元。

澧縣法院經審查後認為,當事人起訴應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代理權限等證明材料,起訴人經釋明後至今未提交相關材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對津市市康樂養老院的起訴,不予立案。

據悉,這是一審行政案件集中管轄後澧縣法院作出的第一起不予立案裁定書。自5月1日實施一審行政案件集中管轄以來,澧縣法院共審查立案材料10份,告知補齊立案材料2人次,受理行政案件8件。下一步,澧縣法院將圍繞一審行政案件集中管轄後的新形勢、新特點、新要求,不斷完善行政審判工作機制,助力地方法治政府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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