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醉駕不再一律入刑?

知魚25

這是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試行酒駕指導意見。

具體的細則如下:

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1、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2、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其中我們尤其要注意一點,就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判免除刑罰。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你醉酒駕駛就不會被處罰,並且醉酒駕駛的處罰力度一直在加強。只是說可以免除一些刑事處罰,但是民事處罰一直在加強。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記12分,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從現行的交通法規來說,你醉酒駕駛,那麼你一定是會被罰款,並且一次性會被扣除12分,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所以不要以為因醉酒駕不強制入刑,但是你依然會面臨高額的處罰。

個人認為酒駕應該入刑。

為什麼這麼說?因為酒駕的話是對他人,對自己生命安全一種極度不負責任的行為。如果酒駕不入刑的話,那麼就會有各種各樣的人跑出來。比如以前的高曉松就因為酒駕,但是他並沒有入刑。這給人一種不公平的待遇!

不管怎麼說,在酒店方面個人認為應該一視同仁,所有人都應該入刑。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應該貫徹落實到每個人的生活觀念中而不是僅僅的一個條文。


每天健康知識匯

“醉駕不再一律入刑”的說法應該源自最高人民法院補充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該指導意見是這樣規定的: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這就是所謂的“醉駕不再一律入刑”了。

一、“醉駕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進來的,是“危險駕駛罪”的一部分。危險駕駛罪有二種情況。一種叫做 “追逐競駛”,另一種就是“醉酒駕駛”。請注意,法律對“醉酒駕駛”沒有附加任何條件。簡單粗暴,只要“醉駕”,就要入刑。

這樣不加區分的入刑標準,其實是和我國刑法總則的規定有牴觸的。

我國刑法實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刑法總則規定:社會危害性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是不是對於“醉駕”的行為不考慮社會危害性、不考慮情節輕微,顯然不會是這樣,上述規定是對所有犯罪行為都要考察的。

二、為什麼以前醉駕一律入刑

這跟公安部的一項指導意見有關。2011年9月,為保證《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確實施,公安部下發《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該意見規定,“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刑事案件的流程是:偵查、審查起訴、法院判決。對於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並被移送起訴的案件,法院也就順水推舟了。

所以,以前的醉駕一律入刑,現在的醉駕不再一律入刑,不是法律有了改變,而是法律迴歸了他的本源。


郭廣吉律師

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就算酒後駕駛。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 醉駕不再一律入刑,其實是把判刑方式進行了拓寬,使得量刑更能得心應手,更能服眾,體現了人性執法。



因為往常的醉駕入刑,一旦確定是醉駕,必定入刑。即使你剛剛坐上車,剛剛起步,被交警查到,或者你僅僅是醉駕碰到了電線杆你也要入刑。有些人就會大喊吃虧,我並沒有造成很大的社會損失,為什麼要對我進行量刑?這就是以往有關醉駕的入刑參照,毫無爭論是餘地。只要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有醉駕情節便會對你有刑事處罰。以往這麼嚴厲自然是有他的道理,我覺得對於醉駕這一行為的嚴厲處罰,無非就是因為醉駕相當危險,一不小心就會造成人員傷亡,路邊的生命都掌握在醉駕人的那一哆嗦上,必須要從根本上遏制這種行為的發生,處罰必須嚴厲。



近年來,由於對於醉駕多方面的處罰,法院判決你要入刑而且會一次性扣除駕照12分扣押駕照3到6個月並視情節進行罰款,更嚴重者醉駕交管部門終生吊銷你的駕照,由於這些懲罰,加上網絡媒體對於酒駕危害的傳播,醉駕率有明顯的改善,這才對於醉駕的量刑標準進行了稍微的改動。

文明出行,安全出行,遠離酒駕,杜絕醉駕。


黑先生1998

這說法明顯錯誤

酒駕不再一律入刑,只是強調酒駕入刑的從寬處理原則(如不起訴、緩刑),實質上並未改變酒駕的入刑的構罪標準(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

據不完全統計,自酒駕入刑以來,僅在2011年到2013年期間,全國法院受理危險駕駛罪案6萬餘起,審理並判決的被告人接近9萬人。但這一部分人絕大多數都是安分守法、沒有前科劣跡的普通人,大部分人都是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

酒駕入刑對於這類人員卻有震懾作用,但是酒駕一律入刑也會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如關押期間容易形成犯罪的交叉感染、判刑後留下犯罪前科、失去穩定的工作等等。

因此,如果行為人真誠悔罪,卻不加以卻別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並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發展,也不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精神。

而此次意見,僅僅是再次申明強調對於酒駕的寬嚴相機的刑事政策,強調對符合從輕、減輕等規定的酒駕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並不影響也不否定對酒駕犯罪的處理。

而且,從當前司法實踐來看,對於酒精含量沒有明顯大於80mg/ml的、出於救人等特殊原因駕車的等情況,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往往都不予起訴或免於刑事處罰。

以浙江省為例,根據浙江省的司法精神,明確規定,對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無從重情節且認罪的被告人適用免予刑事處罰(不起訴)。對於100mg/100ml以下,沒有從重情節,並由特殊情形(如救人)的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不起訴)。

具體酒駕入醉標準、喝多少杯酒構成酒駕,可查閱本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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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桂雄律師在廣州


娉婷築巖話鄉村

我個人是反對醉駕不再一律入刑的。兩方面因素決定的,第一,醉駕一律入刑有哪些好處,第二,如果醉駕不再一律入刑,那麼刑事責任為誰而設定?

法律規定: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醉駕一律入刑,目前可以說家喻戶曉,婦孺皆知,伴隨著這句話就是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個正確的觀念,這是一種觀念,已經深入人心,這個觀念有個最大的好處就是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醉駕,基本都沒有跑,所以我們才見到了那麼多名人醉駕被判的新聞。

事實上,依然有醉駕的,但是這部分人都是那種明知道醉駕入刑而心存僥倖的,這就是有些國人的思維,抱著僥倖生活,在他們心中,不是敬畏的不是法律,而是警察,他們被抓不是認為自己違法,而是認為自己倒黴。 在醉駕一律入刑的情況下,依然有這樣的違法者,那麼假設不一律入刑了,會有哪些可能呢?最大可能,除了僥倖者,還有牛逼人,有權的,有錢的,因為已經給他們開口子了。

如果醉駕,他們是最可能不入刑的那些人,他們才敢酒後開車,才敢醉酒駕車,普通老百姓,估計還是信守醉駕一律入刑的信條吧。

有人說,醉駕入刑太嚴格了,作為法律,這種嚴格沒有問題,問題是,有些人明知道醉駕入刑,依然我行我素,那麼,他們在遊戲法律,受到法律的嚴懲不應該嗎?不活該嗎?明知涉嫌犯罪,而一意孤行,這種人就該受到嚴格的懲罰,絕不該寬容。


韓東言

此次最高法針對醉駕出臺的指導意見則明確: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高曉松因為醉駕被查

上述指導意見其實是刑法總則的規定,通俗地說就是,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交警可以不刑事立案,作行政處罰,檢察院可以作絕對不起訴,法院可以作無罪判決。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交警刑事立案後,檢察院可以作相對不起訴,法院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其實,上述指導意見對所有犯罪都適用,並不是單針對醉駕而言,而只是重申了法律原文,是為了糾正原來地方執行時“醉駕一律入刑”的一刀切、極端做法。 當時就是因為醉駕氾濫,導致事故頻發,所以出臺新法後,各地執行時過於嚴厲,一抓到醉駕,交警一律立案,檢察院一律起訴加快訴,更別說不起訴,法院一律判實刑不緩刑,更別說免予刑事處罰,好像只有如此就可以震懾、根治醉駕犯罪。


所以說“醉駕一律入刑”是一種極端做法,“醉酒不再一律入刑”的說法是比較準確的。這是要求我們對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只是體現了寬嚴相濟,公眾不必擔心醉駕重新抬頭,放任自流了,想喝酒開車的也不要暗自竊喜。


陳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決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在全國第二批試點法院對危險駕駛等8個罪名進行量刑規範改革試點,其中關於醉駕量刑的規定引人關注。此次出臺的指導意見明確: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由此導致社會大眾紛紛討論,有人認為最高院的指導意見是正確的,有人說這與之前國家大力打擊酒駕的政策不相符。

(2)個人認為:

首先,這一指導意見只在實行階段,並沒有全面實行,其中第一批試點分別在天津、遼寧、福建、海南、湖北、廣西、雲南、陝西等八個高級人民法院開展,同時指定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就罰金刑開展試點。至於最終是否在全國實行,現在還是未知數。

其次,根據刑法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即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最高法的這一指導意見,是在遵循刑法原則的基礎上制定的,其並不是否定醉駕入刑,而是要求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醉酒行為,依法不認為是犯罪,通過行政處罰加以制裁。我個人認為,對於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醉駕行為,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的如吊銷駕駛證且終身不能申領駕駛資格,避免直接訴至法院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同樣也可以達到預防、教育目的,而且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有助於避免動用刑罰所可能帶來的“交叉感染”、行為人再進入社會困難等“副作用”。對於醉駕,通過行政處罰措施和刑事責任追究並用,更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

附相關率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

(一)危險駕駛罪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刑法》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許婷律師

對此不能誤解。首先看兩個法律文件,

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二是如何具體執行上述規定的司法指導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2017年5月1日起試行) 第一條規定,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 (一)危險駕駛罪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一個月至兩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等其他影響犯罪過程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對於醉酒駕駛機動的被告,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與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

兩相對比不難發現,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都構成犯罪,這是沒有絲毫疑問的,並且對此沒有進行修改,應繼續執行。

但怎樣進行刑事處罰,就要根據《指導意見》操作,也就是說,後面的文件,是對前面文件的細化,便於統一尺度,避免各地執行中出現刑期上的較大差異。

人們常說的“入刑”,通俗講是指是否被關進看守所,那麼,根據上面引述的《指導意見》的最後一句話: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也就是說,可以不被判刑關進看守所,但還是構成犯罪的。


子龍文化中心

大家不要激動,這條指導意見是在2017年5月1日的時候就已經正式實施了,如今已有10個月之久。

在這十個月裡,醉酒駕駛者並沒有因為這條指導意見變得猖獗起來,也沒有任何有異議的判罰被報道,說明這條指導意見的推出,並不會像大家想象的那樣,讓醉酒駕駛者有漏洞可鑽。

這條指導意見被大家關注的主要有兩點,一是情節輕微,二是不需要判刑處罰,給出這樣的指導意見並不代表對於醉酒駕駛這一違法犯罪行為的一種放寬,而是法律自身意義的一種體現。

其實不止是醉酒駕駛,很多犯罪的都有這樣的指導意見。

法律的主要作用是規範人們的行為和保護受害者的權利,如果人們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將會遭到法律的懲罰,懲罰也分為很多種,比如罰款、賠償、判刑、定罪等等。

在這些懲罰當中,用來判刑和定罪的法律,被稱作刑法,而在這次指導意見中,只是對於醉酒駕駛者判刑提出了意見,危險駕駛罪(酒駕)這項罪名的裁定並沒有改變,也就是說酒駕依舊在刑法之中。

但對於犯罪者的判罰,主要是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來進行定奪,這裡的嚴重程度是指,對於受害者(個人或者整個社會)所造成的危害到底大不大,注意所造成這一點是特別重要的。

如果造成的危害程度大,那就要接受相應的判罰,比如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如果危害程度不大,即便沒有這條指導意見,醉駕者也不會遭到其他的處罰,那這樣的上訴就是沒有意義的。

頒佈這條指導意見,是為了給出一個規範,體現出法律公平公正的價值,做到全國判罰統一,讓醉駕者受到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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