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為戒!省法院發佈第二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非法獵捕11只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男子獲刑12年;開展線上“無接觸”發放執行款,法院直播發放案款744萬餘元......3月17日,省法院發佈第二批6個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據悉,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我省法院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最重要任務,統籌做好疫情防控與執法辦案各項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服務疫情防控大局,審結了一批有影響的涉疫案件。

第二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名單

1.黃某拒不佩戴口罩並刺傷執法人員被判妨害公務罪案

2.疫情期間審結孫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3.以不可抗力為由請求解除租賃合同和解撤訴案

4.某銀行成都分行與鄭某、王某金融借款糾紛疫情期間和解案

5.依法解除重點防疫物資生產企業財產保全案

6.“無接觸”線上發放案款系列執行案

拒戴口罩並用剪刀刺傷執法人員,男子獲刑半年

基本案情

2月3日10時許,南充市順慶區綜合行政執法隊某中隊隊員唐某、陳某按照上級要求在市場外巡邏並勸說群眾在疫情期間佩戴口罩時,發現被告人黃某未佩戴口罩,遂上前勸說其佩戴口罩。黃某拒不聽從勸說並動手打唐某,將其攜帶的執法記錄儀擊落,陳某繼續告知黃某應佩戴口罩,黃某又擊打陳某臉部,並掏出隨身攜帶的摺疊剪刀刺向執法隊員,唐某大腿及手臂多處被刺傷。經鑑定,唐某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被告人黃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

南充市順慶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在新冠肺炎疫情嚴控期間,暴力毆打依法落實衛生防控措施等應急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予懲處。黃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初犯、偶犯等量刑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根據黃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疫情防控工作與公共安全和社會大眾利益休慼相關,每個公民都有配合義務,更不得以暴力等方法阻礙疫情防控工作。被告人黃某在新冠肺炎疫情嚴控期間,採取暴力手段妨害防疫防控工作,已經構成犯罪,嚴重威脅疫情防控秩序,並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法院採取網絡直播的方式進行公開審理,依法落實從嚴從快的刑事司法政策,嚴格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穩定防疫工作秩序,教育社會大眾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開展具有積極作用。

非法獵捕11只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男子獲刑12年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孫某在黑水縣蘆花鎮竹格都村拉都組山上,通過安放鐵絲和尼龍繩等方式獵套野生動物,先後五次獵捕野生動物共11只,並將捕獲獵物就地剝皮肢解,運回家中存放。偵查機關在孫某家中查獲42塊疑似野生動物肢體,孫某當場對獵捕野生動物事實供認不諱。經鑑定,42塊疑似野生動物肢體均為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偶蹄目麝科的林麝和馬麝。孫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且系初犯。

茂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已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孫某獵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數量11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被告人孫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系初犯、認罪認罰,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認罪悔罪表現,遂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扣押在案的野生動物肢體42塊予以沒收,由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新冠肺炎疫情促使社會各界對濫捕、濫食野生動物導致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形成共識。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陸生野生動物。本案審理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孫某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一級保護動物11只,法院依法制裁此種犯罪行為,向社會公眾敲響了禁止捕殺、食用野生動物的警鐘,對引導社會公眾增強野生動物保護意識,震懾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租戶以疫情為由要求減免租金法官組織雙方“雲調解”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原告宋某租賃被告吳某房屋,租期3年,租金每月2600元。該房屋產權性質為公寓,屋內熱水由所在樓棟的酒店統一供應。2020年1月25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四川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宋某租住房屋所在樓棟的酒店停止營業,導致宋某無熱水使用,給其正常居住帶來不便。因宋某已經支付租金至2020年4月21日,其要求吳某減免房租,但雙方未能協商達成一致。宋某向法院起訴,以不可抗力為由請求解除租賃合同,退還2020年1月21日-4月21日租金及房屋押金。

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在“四川微法院”APP收到原告宋某立案申請後,當日即通過“和合智解”在線平臺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視頻調解。最終,雙方在互諒互讓、互相理解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同意減免原告一個月租金,並約定若截至2020年4月22日因疫情導致酒店仍未恢復營業供應熱水,就自願解除租賃合同。原告申請撤訴。

典型意義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大批酒店停止營業,原告所租房屋因酒店停業導致熱水供應中斷,雖然影響了其正常生活,但並未達到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即房屋居住功能完全喪失、合同必須解除的程度,一旦酒店恢復營業租賃合同即可正常履行。法院充分考慮疫情影響,從平衡雙方利益的角度出發,引導當事人誠信磋商、互諒互讓、共渡難關,促使雙方當事人通過和解、撤訴方式解決糾紛,體現了法院在處理涉疫情民商事糾紛時,堅持情理法相統一,積極通過調解方式降低當事人訴訟消耗的解紛智慧和導向。

疫情期間收入有限無法按期還款 法院調解再緩還款期限

基本案情

2016年,原告某銀行成都分行和被告鄭某簽訂《個人信用貸款合同》,約定鄭某向銀行借款50萬元用於裝修,借款期限為3年,鄭某配偶王某簽訂了《配偶同意借款聲明》。後因鄭某未按約償還後兩期借款本息共3萬餘元,銀行催收未果,訴請鄭某、王某共同償還欠款。鄭某表示願意歸還銀行欠款,但因疫情收入受影響,希望銀行能適當減免罰息,給予還款寬展期。

成都市青羊區法院主持雙方進行調解,一方面要求鄭某及其配偶盡力還款,另一方面希望銀行考慮疫情對民生的影響,建議給予鄭某更多時間履行還款義務。最終,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就還款罰息、期限等問題達成和解。銀行提交撤訴申請,鄭某表示儘快還清欠款。

典型意義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法院著眼當事人實際困難,採用調解方式,積極化解民商事糾紛,展現了司法人文關懷。在分析疫情防控給當事人特別是自然人帶來不利影響的基礎上,通過做當事人思想工作,激發社會責任感,促成矛盾有效化解,為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開展提供了司法服務和保障。

法院為重點防疫物資企業解封財產促生產

基本案情

四川某公司是一家生產經營II類、Ⅲ類醫療器械的企業,其與某家居用品公司共同出資修建廠房。2019年,因某家居用品公司因廠房所有權確認糾紛向法院申請對廠房進行財產保全。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某家居用品公司對案涉廠房所享有30%共有份額。因疫情發生,某家居用品公司未向法院申請解除保全措施。疫情期間,全國對口罩等防疫物資的需求量急劇上升,四川某公司被確定為成都市重點防疫物資生產企業,但因廠房處於查封狀態,無法通過銀行抵押申請貸款以擴大口罩等防疫物資生產規模。

彭州市法院瞭解情況後,及時提示家居用品公司向法院申請解除對案涉廠房的查封,並在收到申請當日即裁定解除查封。該企業當前每天生產醫用口罩約4萬隻,通過擴大生產,現日產醫用口罩10萬隻,並將逐步增加醫用防護服、醫用手套的生產線。

典型意義

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法院從疫情防控大局出發,堅持疫情防控與審判執行“兩手抓、兩不誤”。針對防疫物資緊缺的難題,法院對辦理案件進行全面梳理排查,提示合法權利已被生效判決所確認的當事人及時申請解除保全,某家居用品公司積極支持防疫物資生產工作,及時申請解除保全。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合力解決重點防疫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的燃眉之急,激發了企業發展活力,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院線上“無接觸”發放執行案款744萬餘元

基本案情

因受疫情影響,法院轉變工作方式,將執行指揮中心作為開展執行工作的重心,通過網絡查控、電話聯繫、微信視頻等線上辦案方式,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7天內,先後通過線上執行完畢龐某與某財產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梁某與趙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王某與某集團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等13個案件,執行到位金額744萬餘元。

廣元市朝天區法院與13名申請人建立微信群,並同步進行視頻連線,對網上申請和領取執行款的方法和步驟進行說明。13名申請人在家書寫領條,將領條、銀行卡複印件、身份證照片等電子資料發送至微信群。法院通過現場審批並開通綠色通道快速辦結案款發放,共計發放案款13筆744萬餘元。同時,法院召開了執行案款線上發放會,並通過微博現場直播。

典型意義

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間,及時拓展工作思路,實現工作模式從線下辦案向線上辦案的轉變,通過微信等新型網絡社交工具,推出“無接觸”線上支付執行款,既防止人群聚集,又及時兌現了當事人的勝訴權益,實現了疫情防控與執法辦案兩不誤。該系列執行案件不僅解決了疫情防控期間案款在法院賬戶滯留的問題,也為今後線上支付執行案款積累了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