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為戒」寧夏交警曝光15起典型交通違法行為案例!

道路交通安全不容忽視

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

近日

寧夏公安廳交管局曝光了

15起典型交通違法行為案例

「引以为戒」宁夏交警曝光15起典型交通违法行为案例!

案例一

主要違法行為:酒駕

簡要違法情況:2018年6月17日21時許,趙某某駕駛寧B8A979號小型普通客車,因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被交通民警當場查獲。經現場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並通過石嘴山市第二人民醫院抽取血樣,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65.71mg/100ml。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趙某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罰款2000 元。

案例二

主要違法行為:再次酒駕

簡要違法情況:2018年6月1日21時許,唐某駕駛寧AB780S號小型轎車,因涉嫌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交通民警當場查獲。經現場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39mg/100ml。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唐某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2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兩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案例三

主要違法行為:危險駕駛(醉駕)

簡要違法情況:2018年7月30日21時許,黃某駕駛寧BG8980號小型轎車,因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被交通民警當場查獲。經現場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檢測結果為154mg/100ml,通過石嘴山市中心醫院抽取血樣,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9.97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對黃某醉駕違法行為,依法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因黃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從輕處罰,經法院判處拘役1個月、宣告緩刑2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案例四

主要違法行為:準駕不符(駕駛摩托車)

簡要違法情況:2018年7月10日8時許,劉某駕駛寧EJ851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因涉嫌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被交通民警當場查獲。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及《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之規定,對劉某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違法行為,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罰款200元。

案例五

主要違法行為:準駕不符(駕駛載貨汽車)

簡要違法情況:2018年11月8日10時許,魏某某駕駛陝KD769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陝KV827掛號重型廂式半掛車,因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被交通民警當場查獲。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及《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對魏某某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5日、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

案例六

主要違法行為:無證駕駛(非營運客車)

簡要違法情況:2018年10月25日14時許,王某某駕駛寧AK631Z號小型轎車,因涉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非營運客車),被交通民警當場查獲。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王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非營運客車)的違法行為,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1500元。

案例七

主要違法行為:無證駕駛、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危險駕駛(醉駕)

簡要違法情況:2018年7月10日21時許,張某某駕駛寧BH9929號小型普通客車,碰撞非機動車道隔離護欄致使護欄移位,被交通民警發現。張某某在現場出示名為耿某某(照片為張某某本人)的機動車駕駛證,民警後將張某某帶至大隊核查發現,該駕駛證註冊照片非張某某本人,張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涉嫌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且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非營運客車)上道路行駛;經對張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113mg/100ml,涉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經血液檢測結果為109.88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及《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安全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張某某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且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非營運客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依法合併處以罰款6500元、行政拘留20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對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的違法行為,經法院判處拘役2個月、宣告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案例八

主要違法行為: 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

簡要違法情況:2018年8月8日15時許,李某某駕駛寧CY9557號小型轎車,因涉嫌使用偽造的機動車號牌,被交通民警當場查獲。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李某某使用偽造的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5日、罰款5000元、駕駛證記12分。

案例九

主要違法行為:無證駕駛、使用偽造變造駕駛證

簡要違法情況:2018年11月13日14時許,李某某駕駛蒙C3077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寧B6890掛號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因涉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且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被交通民警當場查獲。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李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載貨汽車且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的違法行為,兩項行政處罰合併執行,依法處以行政拘留20日、罰款6000元。

案例十

主要違法行為:貨車超載

簡要違法情況:2018年9月29日18時許,趙某某駕駛寧D60606號大型汽車,因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100%以上,被交通民警當場查獲。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對趙某某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100%以上的違法行為,依法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6分。

案例十一

主要違法行為:開車看手機

簡要違法情況:2018年11月8日晚20時許,許某駕駛遼寧牌照大貨車,在高速交警例行檢查時緊盯手機正在播放的電視劇看的津津有味,直到民警要求其下車接受檢查時才回過神來。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十二項之規定,因許某具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依法處以罰款50元、駕駛證記2分,並對其進行了安全警示教育。

案例十二

主要違法行為:高速公路違停

簡要違法情況:2018年10月29日6時許,董某駕駛重型半掛車在青銀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停靠睡覺,既未開啟雙閃警示燈也未擺放任何警示標誌,被高速交警當場查獲。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對董某在非緊急情況下佔用應急車道停車的違法行為,依法處以罰款200元、駕駛證記6分。

案例十三

主要違法行為:高速公路倒車

簡要違法情況:2018年11月11日,王某駕駛陝西牌照小轎車,在青銀高速1385km匝道處時不顧後方來車往後倒車,被高速巡邏民警鳴警笛喊話制止。

處罰情況: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因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依法處以罰款200元、駕駛證記12分,並進行了批評教育。

案例十四

主要違法行為:

違反禁止標線

簡要違法情況:2018年11月12日,高速交警接到群眾舉報稱,在快手APP上有一則視頻在廣泛傳播,視頻顯示一男子將車停在高速公路引流線處,爬上高速公路匝道入口包角頭(路牌顯示為G109高速公路出口)的防撞桶上再跳下,手舞足蹈做動作。接到舉報後,民警迅速核實視頻地點,查找車輛。根據視頻中顯示的快手號聯繫到了視頻的上傳者和車輛的駕駛員馬某,通知其到大隊配合調查。

處罰情況: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對馬某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高速公路導流線)的違法行為,依法處以罰款100元、駕駛證記3分;對馬某在高速公路導流線上停車的危害性以及在網絡上發佈影響交通安全的視頻,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

案例十五

主要違法行為:無牌無證、逾期未檢驗、未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簡要違法情況:2018年11月13日14時許,羅某某駕駛未懸掛號牌小型轎車,因涉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且未按國家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非營運客車),被交通民警當場查獲。

處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羅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非營運客車)的違法行為,依法處以行政拘留7日、罰款15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八條第一款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對羅某某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且未按國家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行為,依法合併處以罰款2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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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宁夏交警曝光15起典型交通违法行为案例!

來源 / 寧夏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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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交警,暖心的政務雙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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