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機關在荔浦某商貿城小區內抓獲4名吸毒人員。
潘某原是在荔浦某房地產公司上班,公司給潘某分配了宿舍,供潘某個人居住。案發當天,潘某約上吳某、周某、莫某三位朋友在宿舍吸食毒品。
當晚20時許,公安民警在該宿舍將潘某及上述三名吸毒人員當場抓獲,並在房間內查獲吸毒工具吸壺一個。經檢測潘某等四人尿液均呈陽性。
法院認為,潘某容留多人吸毒的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潘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依法可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法院對潘某作出如下判決:
一、 被告人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二、 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吸壺一個,予以沒收。
(其他三名吸毒人員另作處罰)
普法君告訴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閱讀更多 法治荔浦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