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為戒!河南2017兒童權益保護五大典型案例發佈

引以为戒!河南2017儿童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发布

新聞發佈會現場

侵害兒童權益不僅從重處罰

還要禁止從事和未成年人相關職業

河南省高院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刑事政策,對侵害未成年人尤其是不滿十四周歲兒童權益的犯罪分子從重處罰;對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分子,在判處刑罰的同時宣告禁止其從事一定行為或職業,嚴厲打擊侵害兒童犯罪氣焰,堅決斬斷伸向孩子的黑手。

2017年,全省法院共判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子754人,其中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39人,宣告9名犯罪分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禁止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職業,宣告3名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進入特定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

去年221名失足青少年學會了謀生技能

河南省各級法院指定專人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深入調查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全面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盡最大努力、想更多辦法幫助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預防和減少失足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在幫教措施方面,繼承發揚我省少年審判成功經驗,積極探索新的幫教機制和措施,法庭家庭基地聯合幫教制度、判信結合方式、刑罰執行建議等得到積極應用,收到良好效果。2017年,全省法院共幫教失足青少年352人,其中重返校園125人,考上大學6人,學會謀生技能221人。

對校園欺凌和暴力說不

共審理校園欺凌和暴力案件185件

河南省法院深刻認識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嚴重危害,依法處理發生在群眾身邊的校園安全案事件。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愛民實踐服務,承諾依法嚴懲校園欺凌和暴力犯罪。印發《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專項治理校園欺凌和暴力實施意見》,統一校園欺凌和暴力案件管轄,組織開展專項治理活動。

同時,與河南團省委聯合下發《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實施辦法》,指導全省法院和團委聯合開展反校園欺凌和暴力活動。 2017年,全省法院共審理校園欺凌和暴力案件185件,其中刑事案件161件,民事案件24件,對構成犯罪的罪錯未成年人和不構成犯罪的問題未成年人一律進行法治教育和感化挽救,有效維護校園秩序與安全。

家事審判開闢綠色通道

從撫養撫育、身心健康等方面依法保護兒童11萬人

開闢綠色訴訟通道,對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優先立案、優先排期、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維權案件依法減免訴訟費和執行費。健全未成年人司法服務體系,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聯繫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大力開展巡迴審判,到當事人住所地或案發地開庭,減少當事人訴累。

在家庭領域,積極強化兒童監護主體責任,確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監護照料、親情關愛和家庭溫暖。在社會領域,強化對兒童優先保護的意識,努力實現對兒童最高限度的保護,促進家庭和社會和諧穩定。2017年,全省法院在審理家事案件中,從撫養撫育、身心健康等方面依法保護兒童11萬人,努力為兒童健康成長提供更好環境和更優條件。

普法宣傳

連續七年開展“送法進校園”惠及400餘萬師生

河南省各級法院廣泛開展普法宣傳,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定《“七五”普法規劃期間全省少年法庭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實施意見》,推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制度化、常態化。2012年以來,連續七年開展“送法進校園”和“開學第一堂法治課”活動,舉辦各類法治講座、模擬法庭、參觀學習等3200餘場次,受教育師生400餘萬人次,編印發放普法口袋書120萬冊,拍攝法治微電影32部。加大家長教育力度,努力補齊監護短板。

2014年以來,先後召開家長座談會27次,與600餘名涉案家長共同探尋教育子女方面存在的問題,以書信方式與100餘名家長溝通教育孩子經驗。加大投入、豐富內容、創新載體,積極建設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分別在法院內外建立20個法治教育基地,開展法治教育活動200餘次,受到廣大師生一致好評。

當天,省高院少年審判庭張雲龍庭長髮布河南法院2017兒童權益保護五大典型案例。(線索提供:趙棟樑 克仰志)

一、劉某某拐賣兒童案

【基本案情】

XX年2月,徐某某(另案處理)發現其女兒劉某某懷孕並將臨產(非婚生子女,生父不明),二人商議待孩子出生後賣予他人。後徐某某通過他人介紹,將劉某某生育的男嬰以60000元的價格賣給王某某。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夥同他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生孩子出賣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對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出賣親生子女的拐賣兒童案件。出賣親生子女與典型的拐賣兒童相比,成因比較複雜。司法實踐中,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的界限,即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明確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本案被告人與其母商量後,由其母親通過中間人以60000元價格將親生子女出賣給他人,非法獲利的目的明顯,其行為已經構成拐賣兒童罪。此案警示社會公眾,兒童不是父母的私人財產,不能像貨物一樣買來賣去。父母生育子女,應當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執行計劃生育政策,反對未婚先孕。生育子女後應當盡到撫養教育責任。確因生活困難、無力撫養的,應當依法辦理送養手續,而且不能從中非法獲利。

二、霍某某、王某某、馬某拐騙兒童案

【基本案情】

XX年8月2日15時許,被告人霍某某為騙取被害人丁某錢財(二人系朋友關係),與被告人王某某、馬某預謀後,霍某某將丁某六歲的女兒沙某從家中騙出,王某某、馬某用三輪車將沙某帶至馬某家中隱藏。8月3日凌晨4時許,因丁某報案,三被告人在公安機關偵查壓力下將沙某交還給丁某,致使沙某脫離監護和家庭十三個小時。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三被告人採取欺騙方法將6歲兒童從家中騙出隱藏,使其脫離家庭和監護人,其行為已構成拐騙兒童罪。鑑於三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從輕判處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後,三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典型的拐騙兒童案件。兒童處於身心發育期,缺乏正常的辨認和控制能力,需要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脫離監護人監護,勢必使兒童陷於危險境地。本案三被告人以欺騙手段將不滿14週歲的兒童從家中騙出,使其長時間脫離監護人監護,其行為已經侵犯了家長對兒童的監護權,使兒童的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依法構成拐騙兒童罪。本案警示社會公眾,成年人之間有矛盾,不能拿對方孩子當工具,更不能將對方孩子從家中騙出隱藏,使其脫離父母監護。否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父母要特別注意兒童的人身安全,避免讓兒童脫離自己視線,給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機,盡全力保護兒童安全成長、健康成長。

三、呂某等人強制侮辱婦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呂某與被害人張某系同年級女學生,因呂某認為張某說其壞話而發生矛盾。XX年9月7日21時30分至9月8日2時30分許,被告人呂某、趙某夥同李某、劉某、任某(後三人均未滿16週歲)等人在學校宿舍,採取搧臉、脫光衣服等手段強制侮辱張某。在場多名女生使用手機拍照、錄像毆打、侮辱過程,並將視頻發送給他人。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呂某、趙某聚眾強制侮辱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制侮辱婦女罪。鑑於二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依法判處被告人呂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後,二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典型的校園欺凌案件。同學之情是人生當中最為寶貴、最值得珍惜的人間真情。同學之間本應相互幫助、相互愛護,共同為中華崛起而學習、而努力、而奮鬥。本案被告人呂某卻因閒言碎語,採取極端手段,聚眾強制侮辱同窗同學,著實令人痛心,更讓人驚疑。此案警示社會公眾,社會、學校和家長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使他們從小明白人與人之間、同學與同學之間應當如何相處,逐漸掌握為人處事基本準則,不斷提高個人道德素養,做一個有文化、有教養、有理想的人。同時也提醒未成年人,法律是無情的,社會沒有法外之地,無論什麼人、無論在哪裡都要遵守法律,遵守規矩,踐踏法律、破壞規矩必將受到法律懲罰。

四、師某強姦案

【基本案情】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師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喬某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鑑於被害人喬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判處被告人師某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五、李某某變更撫養關係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於2011年3月21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於2009年7月8日生育長女吳某甲,於2013年5月13日生育次女吳某乙。2016年3月3日,原告李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其與被告吳某某離婚。2016年4月7日,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內容為:“原告李某某要求與被告吳某某離婚,被告同意離婚,法院依法準允。婚生女吳某甲、吳某乙由被告吳某某撫養,原告李某某不支付撫養費,婚生女滿十週歲以後,隨父隨母生活自願選擇,原告李某某享有探視權,節假日原告李某某可以接送孩子”。調解書生效後,原告李某某於2017年1月16日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關係。此前,婚生女吳某甲、吳某乙一直跟隨被告吳某某的父母生活,被告吳某某的父母在某縣城關鎮租賃房屋接送兩個孩子上學。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夫妻離婚,其子女的撫養權應從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以是否有利於未成年人成長為標準。本案中原被告於2016年4月7日達成的離婚調解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經法院調解書確認,雙方均應當遵守。庭審中,原告李某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吳某某不適合繼續撫養婚生女吳某甲和吳某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的法定變更情形,結合原被告雙方達成離婚和子女撫養的調解時間尚短,從保護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對原告要求變更子女撫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後,原被告雙方未上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件簡單的子女撫養關係變更案件。我們認為,審理此類案件,更應當從有利於未成年人成長的角度考慮。當前社會發展迅速,年輕夫妻容易受新鮮事物及周圍因素影響,因溝通不暢,產生矛盾,導致情緒化離婚。法院依法判決離婚並確定由一方撫養孩子後,另一方經過短暫調整及反思,又提起變更撫養關係訴訟。此種情況下,不能僅考慮起訴一方的請求,應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研判由誰撫養更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避免對未成年人造成二次傷害。父母永遠是孩子心中最親的人。父母把孩子帶到世上,有義務把孩子撫養成人。無論婚姻關係是否存續,都應當關心孩子、愛護孩子,為孩子著想,不能因一己之私,給孩子造成情感傷害,甚至反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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