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 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 5‰。在實際工作中財務人員怕其他部分的員工報銷的業務招待費用比較多,這不僅企業要多繳稅,而且影響到與其他部門人員的同事合作關係。那就可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推出一個公式
可控的業務招待費金額=預計銷售收入× 5 ‰ ÷60%
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金額≤預計可控制的業務招待費賬面金額,則財務部准予報銷,也就出現財務部門有手段控制業務招待費了。3
舉例:
假如預計本年銷售收入1億,
則業務招待費最高扣除限額 = 1億元×5‰=500萬元
則預計可控制的業務招待費賬面金額=500÷60%=833.33(萬元)
從例子可知:
833.33/1億*100%=8.33%
業務招待費收入的百分之8.33%是最佳的稅前扣除點,希望 大家能從中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