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celiu008
大家都很關心這個問題,這裡盟主我來說一下職場當中比較常見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吧。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首先,對於單位而言,可依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兩類:
第一類,叫做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裡規定的有四種情形,包括: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
第二類,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勞動法》第27條規定:
另外,根據《勞動法》規定: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並經當事人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最後這幾種情況,也屬於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二、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其次,再來說一下勞動者可以依法單方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這一塊兒,同樣也可以分為兩類,包括預告性解除和即時性解除。
1、預告性解除的情形,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兩種: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性解除,這種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針對這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包括: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對於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幾種情況,勞動者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以上就是目前職場比較常見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建議大家熟記,並且在遇到的相關情況的時候,學會利用相關的法律規定保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