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還是“地獄”,擦亮你的眼睛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日益提高,有些公眾嘗試通過投資理財的方式將自己的存款保值、增值,一些公司就抓住此類人群的這種心理,以高息回報、購買產品、投資入股分紅利等方式吸引此類人群投入存款,但這些公司表面上是投資理財,實質上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對於投資者來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活動可能是“天堂”,也可能是“地獄”,一旦公司的資金鍊或者其他方面出現問題,最常見的就是員工、老闆跑路,投資者血本無歸。

一、典型案例

黃保蘭、趙秋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

2011年以來,被告人黃保蘭、趙秋波等人為向社會吸收資金,先後成立郯城縣天和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山東天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金融管理機構批准的情況下,通過報紙、光盤、傳單等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採取借款或投資入股的方式,以高息為誘餌,以上述兩單位名義,在臨沂市郯城縣、河東區、費縣、蘭陵縣、莒南縣等地,物色吸收存款業務負責人及業務員,並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存款達155022727元。案發前,已支付19538612元。後因資金鍊斷裂,無力支付以上吸收的資金,造成巨大損失。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黃保蘭、趙秋波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黃保蘭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趙秋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對於其他人員予以相應的量刑。原審被告人黃保蘭等五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什麼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非法吸收資金或者非法變相吸收資金,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法律規定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常見的幾種行為主要包括投資入股;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寄存代售商品;委託理財;銷售房產份額;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以及其他不法手段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特點

1、受害人數多,涉案金額大。由於平時生活中的接觸面窄,退休後有一定的經濟基礎,加上非法公司平時的各種誘惑性宣傳,中老年人是受害者中最為廣泛的社會群體。這些人開始被忽悠存入存款或購買理財產品後,由於公司的套路也就是一開始會給一點甜頭,讓受害者產生一定的信任感,慢慢地受害者會投入的越來越多,之後還會給親戚朋友,家人,街坊鄰居宣傳,炫耀,損失金額就會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而且此類案件的涉案金額比其他金融詐騙類案件相對來說數額更大,少則幾萬,多則幾十萬、幾千萬等。

2、公眾防範意識薄弱,易受高額利潤誘惑。此類案件都是極具有誘惑性與欺騙性的,涉案公司一般都是忽然“火爆”,通過發傳單,報紙,微信等宣傳方式變得“家喻戶曉”,查詢企業信息可能會顯示為“合法經營”,實為空殼公司,老闆、員工各司其職,分工明確,有些甚至會告訴受害者老闆員工都是海歸,金融界精英,公司也是屬於某跨國公司在國內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此類案件一般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涉案公司正是抓住了公眾從眾跟風、追求暴富的心理,辨別能力的薄弱,使得受害者一旦嚐到甜頭,便深入不可自拔,直至案發才清醒。

3、追回損失難度大,辦案期限長。

此類案件通常都是在短時間內迅速集資,慢慢會披露出資金出現各種問題,比如不能隨時取出存款,需要交納保證金,利息越來越少等。該類案件涉及的受害者人數多,涉案公司往往會涉及多個省份和地區,個別案件可能還會涉外,涉及的人物關係和經濟關係錯綜複雜,查清案件事實耗時耗力,不僅公安機關的偵破難度大,追回損失的難度也很大,很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的受害者的投資“竹籃打水一場空”,一分錢都追不回來。

因此,鑑於已有案例的慘痛教訓,各位社會公眾一定要擦亮眼睛,分清到底是“餡餅”還是“陷阱”,選擇正確的,有保障的投資理財方式,防止自己的存款落入不法犯罪分子手中,謹防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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