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媽媽探望女兒被拒絕 法官判決讓母女“重聚”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但是,這位母親卻為探望子女這事犯了愁……。

“法律規定清清楚楚,調解協議明明白白,為什麼我要見親生女兒就這麼難?”來到法院,張某滿腹委屈地向承辦法官訴說。

2013年1月19日,張某與王某自願登記結婚。2013年12月1日,育有一女王某。2018年1月4日,因夫妻感情不和協議離婚,並就女兒撫養事宜達成共識。后王某拒絕張某探望女兒,並因此多次發生糾紛。張某難忍骨肉分離,一紙訴狀訴至曲陽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明確其探望權。經曲陽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張某可在每月最後一個週六上午探望女兒一次,王某應予以協助。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探望權也稱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享有按約定,或者依據人民法院的判決,遵循一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子女,或將子女短暫接回共同生活的權利,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一種身份權,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