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央視主持人郎永醇危險駕駛案判決全文(認罪認罰,認定自首)

導讀:2017年,央視名嘴郎永淳危險駕駛,此案進入程序後,網絡傳言其系被代駕與他人合謀碰瓷、敲詐,但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判決全文來看,在郎永醇並未以此作為辯解,而是認罪認罰、賠償損失取得諒解。很多網友對這一結果表示失望。不過,小編認為,即使網傳內容屬實,郎永醇認罪認罰也不失為最優辯護策略:首先,即使代駕藉故離開,也不能否認郎永醇醉酒駕駛的事實,更不屬於責任阻卻事由,這一辯解對定罪、量刑的意義不大;其次,代駕與他人合謀敲詐的證據難以取得;再次,如作無罪辯解、不予賠償損失,會導致自首、被害人諒解兩項重要減輕、從輕處罰情節不能認定。

前央視主持人郎永醇危險駕駛案判決全文(認罪認罰,認定自首)

圖片源於網絡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京0105刑初2227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郎永淳,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於2017年10月5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現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辯護人吳桂陽,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17〕23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郎永淳犯危險駕駛罪,於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郎永淳于2017年10月5日22時40分許,在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八王墳路口,酒後駕駛機動車(車牌號:×××)與宋某(男,37歲)駕駛的機動車(車牌號:×××)發生交通事故,後被告人郎永淳自動投案。經交通事故責任書認定,郎永淳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檢驗,郎永淳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7.9mg/100ml。案發後,被告人郎永淳賠償宋某人民幣2萬元,並取得宋某的諒解。被告人郎永淳于2017年10月19日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郎永淳所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至四個月,並處罰金。

被告人郎永淳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郎永淳已簽字具結。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郎永淳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應從重處罰。同時,鑑於其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歸案後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系自首,案發後積極賠償對方經濟損失並獲得對方諒解,並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郎永淳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李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齊樂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刑事案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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