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變化!​2019年公報案例:刑案受害人主張的殘疾賠償金系物質損失,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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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刑事犯罪中受害方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不被支持。提到不被支持的理由,繞不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問題的答覆”這一文件。在該答覆中,最高法詳細說明了不支持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納入附帶民事賠償範圍的理由。為此,先來看一下該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問題的答覆

【法辦[2011]159號】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的傾向性意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只應賠償直接物質損失,即按照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害賠償,一般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但經過調解,被告人有賠償能力且願意賠償更大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調解不成,被告人確實不具備賠償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堅持在物質損失賠償之外要求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確有困難的被害人,給予必要的國家救助。主要理由是: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7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和刑法第36條第1款“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經濟損失”的規定,這裡的“物質損失”和“經濟損失”僅指物質財產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同時,刑事犯罪造成財產損失與單純民事侵權造成損失在應當賠償、能夠賠償以及法理上存在明顯不同。依據法律規定,對附帶民事案件與單純民事案件不應適用同樣賠償標準。


(2)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絕大多數是農民、無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非常貧窮,幾乎沒有什麼財產可供賠償,如果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判其高額賠償,必定要打法律“白條”。由於無法得到實際執行,既影響裁判的權威,更常常引發被害方上訪、鬧訪問題,法律與社會效果均無法保障。


(3)簡單套用《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的數額標準高達十幾萬、二三十萬元,常常使被害方對鉅額賠償抱有不切實際的期待,一旦被告人不能足額賠償,就認為其沒有悔罪誠意和表現,導致民事調解根本無法進行,並進而在刑罰訴求方面堅決要求對被告人判處重型乃至死刑,甚至以纏訟、鬧訪相威脅、要挾,嚴重影響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慎重適用死刑”政策的貫徹落實,嚴重影響社會矛盾的有效化解和和諧社會的建設。


(4)高額賠償表面上看似乎有利於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有的學者和部門認為附帶民事實施應與單純民事賠償執行統一標準的主要考慮,但由於刑事案件被告方實際賠償能力很低,甚至沒有,而被害方“要價”又太高,導致實踐中許多被告人親屬認為,與其東借西湊代賠幾萬元被害方也不滿意,索性不再湊錢賠償,結果造成被害方反倒得不到任何賠償。命案中的這種情況尤為普遍,直接導致的結果是被害方的境遇更加悲慘,既不利於被害方權益的切實維護,也不利於社會關係的及時修復。


(5)解決這一問題應當立足實際,充分考慮我國的現實國情,嚴格依法審判,並著眼於案件裁判的實際效果,促進社會和諧!


欣慰的是,透過2019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的一篇案例,我們看到了積極信號(至少可以看出,在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中,最高法對受害方主張的殘疾賠償金能否獲賠的態度已出現放鬆),下面來具體看這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9年第3期

尹瑞軍訴顏禮奎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刑事案件受害方在另行提起的民事侵權訴訟中主張的殘疾賠償金屬物質損失範疇,應獲賠償


一、裁判摘要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身體傷害,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杈訴訟的,關於殘疾賠償金是否屬於物質損失範疇的問題,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為造成殘疾的,今後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響,導致勞動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進而相的減少物質收入,故殘疾賠償金應屬於物質損失的範疇,應予賠償。


二、案情簡介

尹瑞軍與顏禮奎同住淮南市田家庵區老龍眼洞泉村。2012年11月26日17時許,雙方因小區菜地問題發生口角並廝打,顏禮奎持刀將尹瑞軍捅傷。尹瑞軍隨後被送往淮南市東方醫院集團總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全身多處刀刺傷、左坐骨神經挫傷、右腓總神經損傷。後尹瑞軍轉院至淮南新華醫療集團治療。2013年8月22日,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田刑初字第00346號刑事判決,顏禮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2014年8月25日,尹瑞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請。


三、本案焦點

根據尹瑞軍的上訴請求、理由及顏禮奎的答辯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爭議焦點如下:顏禮奎應否對尹瑞軍主張的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承擔賠償責任。


四、法院裁判意見

針對本案爭議焦點,本院認為:


1、關於誤工費。尹瑞軍系退休職工,對於退休職工,如其主張誤工費,其應向法院舉出勞務合同或聘用合同、工資表、單位誤工證明等證據。但尹瑞軍僅向法院提交了營業執照和考勤表,且考勤表標註的日期為2012年6月至9月,時間段較短,上述證據不足以支持尹瑞軍關於誤工費的主張,對尹瑞軍關於誤工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關於精神撫慰金。本案顏禮奎已因傷害尹瑞軍的犯罪行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顏禮奎被判處刑罰對尹瑞軍是一種精神上的撫慰;且精神撫慰金不屬於物質損失的範疇,故對尹瑞軍關於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3、關於殘疾賠償金首先,從本案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看,顏禮奎的故意傷害行為致尹瑞軍構成十級傷殘。《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殘疾的,侵權人應當賠償受害人殘疾賠償金。


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尹瑞軍關於殘疾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次,從公平的角度看,犯罪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甚至比純粹的民事侵權造成的傷害更大,如不予支持殘疾賠償金,會導致受害人因遭受犯罪行為侵害得到的賠償較少,遭受純粹民事侵權行為的侵害得到的賠償相對較多,對受害人不公平,支持殘疾賠償金更符合公平原則。


再次,從殘疾賠償金的性質看,因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殘疾的,必然會對受害人今後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響,造成受害人的生活成本增加或者勞動能力下降,進而變相的減少了受害人的物質收入,殘疾賠償金應屬於物質損失的範疇。


五、案件索引

尹瑞軍與顏禮奎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案號:(2015)淮民一終字第00929號,審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6.01.07,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鬍 偉、審判員石興輝、代理審判員 海涵,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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