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個證人!網紅舉報校長性騷擾,是否可以刑事立案?

近日,一名女博主(微博ID:周貝蕾Manon)舉報一所中學的副校長,稱其曾對自己實施性騷擾,並且已經蒐集到近200名學生的證詞,我們一起看下,是否可以刑事立案,追究校長的刑事責任?

200個證人!網紅舉報校長性騷擾,是否可以刑事立案?


“網紅”舉報校長性騷擾

在4月17日的時候,一個博主周某發信息稱,13年前,自己初中時期的班主任吳某,將要去新學校當校長。這名班主任,之前會對男生拳打腳踢、扇耳光,對女生則明目張膽地性騷擾。

周某稱,自己只是受女生之一,其他女生的情況可能更加惡劣。

4月22日,周某直接發佈了一條5分鐘左右的視頻,控訴著這名老師的惡行:“吳某經常對我動手動腳,把我叫到辦公室裡,拉我的手,拍打我的屁股……在班級需要打疫苗的時候,他讓我坐在大腿上,摟我的腰。

視頻中還講到,有一次,吳某帶她去家裡實習,然後說她牛仔褲有點大,幫她把褲子往上提,用手摸她的下體,這件事直接導致周某轉學。

這件事情在網上傳播後,綿陽市涪城區成立了調查組,對吳校長騷擾一事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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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什麼罪名?

這名吳校長的涉嫌強制猥褻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麼是惡劣情節?這個需要根據案件情況綜合考慮,例如要考慮被害人的年齡、次數、行為內容、結果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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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園猥褻學生,是否屬於公共場所?

根據《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在校園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猥褻犯罪的,只要有其他人在場,不管在場人員是否看到,都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

本案中,周某控訴吳校長曾經在校園內對其實施性騷擾,如果該名校長曾經在教室等公共場所猥褻學生的,可以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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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處罰的情形

本案中,周某被侵犯時正在讀初中,屬於未成年人,根據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懲處:

1、有特殊職責的人,例如老師等,對未成年人實施猥褻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宿舍實施猥褻犯罪的;

3、採取暴力等強制手段猥褻兒童的;

4、對不滿十二週歲的兒童等未成年人實施猥褻犯罪的;

5、猥褻多名未成年人的;

6、造成被害人輕傷等後果的;

7、有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

大家注意一下前面的第1點和第5點,本案中,周某曾提到,自己只是其中一名受害人,其他很多女生都被侵犯過,如果是真的話,這名吳校長很有可能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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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刑事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了刑事立案的條件,如果要要司法機關刑事立案的話,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司法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於受案的司法機關管轄。

周某是在13年前被猥褻的,要找到物證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了,只能從別的證據入手。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被害人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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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據周某描述,她已經收集到近200名同學提供的證言。

有沒有過追訴時效?

刑法規定了一個追訴時效,對犯罪人設定了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訴,超過了這個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追訴。

強制猥褻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結合《刑法》第87條的規定,強制猥褻罪的追訴時效是15年,15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要報最高檢核準。

本案中,周某是在13年前被吳校長猥褻的,沒有過追訴時效,在追訴時效內,被害人曾經提出過控告,司法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如果周某說的是真的,在這十多年期間,這名校長很有可能還侵害過其他女生或實施其他犯罪,追訴時效會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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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後

希望有關部門能查清真相,如果這名吳校長真的實施過猥褻學生的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只是行為不當,也應當向受害的學生道歉,這些行為,會給學生留下難以磨滅的心理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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