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銀行職員上演6.7億大騙局:老東家疑為交通銀行

前銀行職員上演6.7億大騙局:老東家疑為交通銀行

  從銀行離職近一年後,鄒某利用從老東家借來的VIP貴賓室,帶著冒充的下屬,用虛假的授信證明等材料,兩次騙取出資方的鉅額資金,最終造成興業銀行6.7億元無法歸還。

  究竟是鄒某的“演技”太逼真,還是銀行在風控環節不夠完善?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刑事判決書,揭露了這起案件的部分細節。

  “演出”逼真 騙得6.8億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鄒某曾任B銀行青島分行及下屬支行客戶經理、行長助理、副行長、行長等職務;馬某,1962年11月18日出生於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馬某耀,1975年10月2日出生於山東省青島市,原系B銀行青島分行高科技工業園支行員工。

  在該起案件中,鄒某等人“各司其職”做局騙貸。馬某專職負責協調聯繫各方,鄒某與馬某耀負責扮演B銀行支行副行長與下屬身份。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初,鄒某與同案犯馬某共謀,在明知C公司在B銀行青島分行無授信額度的情況下,相繼偽造了B銀行青島分行的公章、法人章、用印申請單及授信申請審批通知書,用於證明C公司在B銀行青島分行享有9.3億元擔保授信額度的虛假材料。

  據鄒某供述,其先是通過熟人預定了B銀行青島分行的VIP貴賓室,隨後又冒充該行副行長,由馬某耀等人扮演下屬,利用事先準備好的B銀行青島分行虛假材料,通過上海D公司開發運營的招財寶平臺募集資金,由大地保險公司提供保證保險的方式進行融資。

  2015年4月30日、5月5日,根據《招財寶平臺服務協議》等合同約定,民生銀行上海分行將招財寶平臺向社會公眾募集到的資金7億元,在扣除手續費、服務費等費用後,將6.8億餘元分兩筆轉入鄒某等人指定的公司賬戶,融資借款期限為6個月。

  錢到手後,鄒某等人按分款使用的事先約定,在支付3272.5萬元的佣金及走賬費用後,B公司(系C公司的子公司)自用資金2.81億餘元,剩餘3.73億餘元轉至馬某實際控制的某公司賬戶。馬某在分款8250萬元給A公司後,餘款被其對外拆借收取利息、購買理財產品及用於自己公司經營。

  急需用錢還貸

  繼續冒充副行長

  2015年8月,因第一筆融資7億元即將逾期,為避免此前事宜敗露,鄒某等人決定再次作案,繼續騙取銀行資金來還貸。

  在這一過程中,馬某專職負責協調聯繫各方,鄒某與馬某耀依舊扮演B銀行支行副行長與下屬身份,向興業銀行寧波分行核保人員出示虛假授信申請審批通知書等證明文件。在多方運作下,鄒某等人再次騙過了出資方的核保面籤。

  隨後,興業銀行寧波分行將資金分成兩次放款共計7億元,鄒某等人在支付了6790萬元的佣金及走賬費用後,將餘款6.32億餘元轉至鄒某指定的公司賬戶。其中,3.58億餘元用於償還第一筆融資款中馬某對外拆借資金,2.62億餘元以收購債權的形式,對外拆借給他人,剩餘錢款用於支付利息。至案發,尚有6.7億餘元未歸還給興業銀行寧波分行。

  “老東家”身份撲朔迷離

  疑為交行青島分行

  鄒某此前供職的B銀行,又到底是哪家銀行?

  B銀行青島分行出具的簡歷等材料顯示,鄒某於2008年進入B銀行青島分行工作,並於2014年從該行離職。根據業內人士透露,B銀行疑似為交通銀行青島分行市南三支行。鄒某等人在作案過程中使用的貴賓室,亦為交行的VIP貴賓室。

  為核實鄒某身份,新浪金融研究院就此事向交行青島分行有關人士求證,但截至發稿之時,尚未得到對方回覆。

  2016年7月、8月,鄒某、馬某等均被抓獲到案。隨後2017年2月,馬某耀接電話通知後,主動到偵查機關接受調查,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後,偵查機關扣押了部分錢款、車輛,查封、凍結了部分土地、房產、股權及銀行、股票賬戶。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鄒某等人的行為符合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構成貸款詐騙罪。主要理由是:能夠認定三名被告人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從實際出資方看,兩筆被騙資金源於銀行發售理財產品募集資金或銀行信貸資金;從錢款發放方式看,第二次騙取資金過程中籤訂了《委託貸款合同》,錢款最終是由江蘇銀行深圳分行以委託貸款的形式發放。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馬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鄒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馬某耀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違法所得追繳後發還被害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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