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的制度

英國的政治框架是君主立憲制之下的議會民主,其中君主是國家元首,現任為伊麗莎白二世,而首相是政府首長,現任為約翰遜,行政權由英國政府行使,代表君主並經過君主的同意。立法權授於國會的兩院,上議院和下議院,以及蘇格蘭議會、威爾斯議會和北愛爾蘭議會。司法權獨立於行政和立法機關,最高法庭是英國最高法院。

英國的制度


英國的國家元首是君主,即國王(女性君主即女王),在名義上,君主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英格蘭教會最高領袖,也參加立法機關活動。但由於採用君主立憲制,女王在現實政治生活中主要扮演禮儀性角色,國家不由君主統治,而是由民主選舉產生後的第一大黨領袖,獲君主授權為首相後組建政府來治理,君主可以對首相進行“建議”,但不能干預首相和內閣進行施政。英國君主只扮演一些禮儀性的角色,如召開議會並可代政府致辭。

英國的制度


英國政府正式名稱為“女王陛下政府”或“國王陛下政府”(取決於在位君主),負責英國的行政功能。首相為政府首腦,由英國君主任命,但是依慣例此人必須是下議院中最有可能獲得下議院支持的議員。首相獲任命後再挑選其他部長和行政首腦,組成政府。大約20名政府部長和首相本人組成內閣。

政府對議會負責,回答議會質詢。政府提出的任何議案如果未獲議會通過,就將可能面臨議會的不信任動議,而這項不信任投票一旦通過則將迫使首相宣佈辭職,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大選。實踐中,各政黨指任一名“黨鞭”,以保證所有該黨的議員根據黨的政策投票。這確保了一個在下議院中有較大比例優勢的政黨能夠組成一個穩定的政府。但是一個只在下議院擁有微弱多數的政黨組成政府,甚或是一個多黨組成的聯合政府,就會比較脆弱。

英國的制度


1721年,由於來自漢諾威的英王喬治一世不懂說流利英語,於是任命內閣重臣羅伯特·沃波爾為“第一財政大臣”,代替英王處理政務。這被認為是歷史上首位實際上的英國首相,而自此首相一職亦由第一政大臣兼仼。但直到1905年的亨利·甘貝爾-班納曼在任命敕令上,“首相”(Prime Minister)一職才終於獲得承認,成為官方的政府首腦。而逐漸地,首相也形成了由每次下議院大選後的第一大黨領袖出任的習慣。

在此之後,首相的權力不斷得到加強,開始從內閣的首位改變成直接決定政策,並可以隨意改組及任免內閣大臣,例如:貝理雅甚至被認為是以“總統式”的風格管理政府,而之前的戴卓爾夫人等也被認為有這樣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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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議院

英國全國被劃分為許多個選民人數基本相同的選區(選區的劃分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決定),每個選區選舉一名下議院議員。大多數選區議員是一個政黨的成員,但是無政黨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參加選舉,而且在正式法律中政黨並不擁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幾乎所有時候在下議院總有一個擁有絕對多數的政黨。該黨的領袖被君主任命為首相。下議院第二大黨的領袖則成為反對黨領袖。

議會中一般都會有一個超過半數的政黨,這要歸功於英國採用的簡單多數制投票制度(由於缺少比例代表制機制,政黨之間的差距容易被擴大,因此佔優勢的政黨很難不獲得超過多數席位)。這也使得多黨聯合政府出現的可能性變小。一般情況下英國君主會詢問那位將組政府的未來首相,他的政府是否可能在下議院生存下來,而在一個政黨佔多數的情況下這不會是一個問題。但在特殊情況下君主會要求一名議員“組成一個獲得議會多數支持的政府”1,這時一個未獲下議院半數議席的政黨就必須組成一個多黨聯合政府。但後一種情況只在戰爭時期出現過。2010年5月大選後的政府則是由保守黨和自由民主黨組成的聯合政府。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組成不需要下議院的投票,而只需要英國君主的任命。對議會開幕時君主的致詞(Speech from the Throne)投票是議會所獲得的第一個對新政府表達意見的機會。

上議院

上議院曾經是一個世襲的貴族議院,但是目前英國正在對上議院進行重大改革,現在的上議院成員有部分還是世襲貴族,其他則是獲任命的議員(所謂終身貴族,即他們無法將貴族頭銜傳給後代)。上議院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最長可達一年。一般而言政府都會接受上議院提出的修正案,以節省時間,並避免發生兩院衝突的窘境。

在英國最高法院成立前,上議院也是英國的最高申訴司法機構,但事實上只有極少部分的上議院議員(司法貴族,Law Lords)擁有司法仲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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