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導致徵信泛化

徵信的信用信息共享功能日益為社會各界所重視。於是,在信用建設中,一些部門和一些地方為解決其行政司法管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難題,不是充分利用現有徵信服務,而是受徵信的啟發,嘗試“自辦”徵信。具體表現為,在本部門內嘗試自建管理信息系統,謂之曰信用信息系統和信用記錄,通過所謂的信用信息共享來解決各自的管理難題,並將這類活動歸為信用建設。在實踐中,一些部門和地方的這些管理信息系統,均為自建或委託建設,其信息內容,除了企業和個人作為被管理對象的身份(含資質)登記信息外,大多是被管理對象在被監管過程中因違法違規被記錄和被處罰的信息。而且,這些信息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大多是應依法公開的政務信息。

針對長期以來因企業和個人違法違規成本低而導致屢查屢犯、屢罰屢犯的現實,為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和化解經濟與社會管控中的諸多難題,近年來有部分人提出以下觀點:將在行政司法機關有違法違規及其處罰記錄的當事人,認定為失信人;將各行政司法機關掌握的管理對象(企業和個人)的登記信息(含資質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司法執行信息,認定為信用信息或信用記錄,並依約定歸集篩選後報送至全國集中統一的信息平臺上(人們俗稱“大一統平臺”),使失信人的各種失信行為“一鍵一望”暴露無遺。根據上述構想,大一統平臺有利於在部門和地區之間,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可以使守信者暢行天下、失信者寸步難行。持這種想法的人認為,這就是社會信用建設的真諦。在此基礎上,有人進一步主張,政府部門應大力推行“紅名單”和“黑名單”,並據此對企業和個人試行信用評價和信用分級分類管理。上述觀點的邏輯可以歸納如下:各部門、各地方先自建管理信息系統;將信息向全國統一的平臺上報;實行部門和地區間的聯合懲戒;依照紅黑名單進行信用評價;各部門各地方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實施信用分類監管。上述制度構想和制度安排,其實質是一些政府部門和地方,將信用信息這個概念加以擴大化應用,由民事領域泛化到行政司法領域。更有人據此將政府部門提供的信息服務活動定位為公共徵信活動,將各自的管理信息系統定位為公共徵信系統。暫且將上述制度理念約定為“信用信息+”模式。

與徵信發達國家通行的做法一樣,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將各級政府部門開展的信息服務活動定位為徵信活動,《徵信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政府機關提供的信息服務活動,不受徵信制度約束。由此可見,“信用信息+”模式實際上是徵信的泛化,是公權的轉換——將行政司法機關監管的違法違規問題,轉換為信用問題;將政府信息公開,轉換為部門間統一平臺上的信用信息共享;將行政司法機關分別執法的職能,轉換為部門之間的聯合獎懲。


“信用信息+”導致徵信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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