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诫挽救 从“心”出发 ——靖州县检察院首次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不起诉宣告训诫

训诫挽救  从“心”出发 ——靖州县检察院首次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不起诉宣告训诫

“你作案时16周岁,现在也才17周岁,正值青春学习、奋斗年华,却因法治观念淡薄,见利忘义,盗窃他人摩托车,数额较大,构成了盗窃罪。但综合全案,你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初犯,所盗窃的赃物已追回,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有悔过之心,我们决定对你作不起诉处理。希望你吸取教训,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中,敬畏法律,增强法治观念,心存正义,增强是非辨别能力,合法取财,树立正确财富观,远离违法犯罪并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强化自我约束,不断自我学习、自我提高,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做一个有利于家庭、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的人……”

训诫现场

训诫挽救  从“心”出发 ——靖州县检察院首次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不起诉宣告训诫

2020年4月21日,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未检检察官明新春秉承着“办案就是办人生”的理念,延伸检察职能,依法对涉嫌盗窃罪的范某某、吴某某进行不起诉宣告,并对其作出训诫教育,侦查人员、辩护人、村委会和法定代理人共同参加宣告训诫。宣告训诫现场,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阐明了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根据社会调查等情况,深刻分析了犯罪原因,同时对两名涉案未成年人今后的学习和生活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和殷切期望,还强调了犯罪记录封存的先关规定及保密义务。侦查人员、辩护人、村委会当场分别对不起诉人进行感化教育,督导其迷途知返,吸取教训。引导家长增加对孩子的沟通了解,对孩子多关心和爱护,引领孩子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两名未成年人深刻反省自己的违法行为,表态一定会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努力学习,走好人生之路。

案情回顾

训诫挽救  从“心”出发 ——靖州县检察院首次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不起诉宣告训诫

2019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吴某某到靖州县某一出租屋的楼下,看到被害人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的本田牌SDH125T-33型摩托车上有钥匙,遂一起骑走,并放于吴某某家中。二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得到其谅解。

典型意义

此次宣告训诫会是靖州县检察院首次实行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的训诫教育,是坚决贯彻最高检关于“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精神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对涉案未成年人敲响了警钟,彰显法律的严肃和司法的温度。下一步工作中,靖州县检察院将继续加强该项工作。

(通讯员 杨蓉 袁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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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靖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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