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養殖場、蔬菜大棚等農用設施沒規劃許可手續,算違建嗎?

■本文作者:李雪蓮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筆者代理的一起土地徵收案件中,當事人農用地上的養殖場被納入搬遷範圍,後被鄉政府以未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系違法建築為由要求限期拆除。那麼,諸如畜禽養殖場、蔬菜大棚及其附屬設施用房等農用設施建設是否需要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呢?未取得規劃許可能被當成違建整治拆除嗎?本文,筆者就帶領大家通過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對設施農用地的規定來一探究竟……


畜禽養殖場、蔬菜大棚等農用設施沒規劃許可手續,算違建嗎?


當事人是東南沿海某省某村的村民,在村內農用地上建設養殖場一處。養殖場建設於2017年10月,建設之前向鄉政府申請農用地設施用地建設,並經縣級政府同意批准。


2020年3月19日,當地縣政府張貼第8號《某縣人民政府公告》,將當事人所有的養殖場納入徵收範圍。當事人認為補償較低,一直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


2020年6月24日鄉政府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當事人在3日內將建築設施自行拆除。當事人的養殖場建設已經向鄉政府提出用地申請,並已獲得縣政府用地批准。


那麼問題來了,當事人興建農用設施已經獲得用地審批的情況下,還需要向規劃部門辦理建設規劃許可手續嗎?


一、興建農用設施需要佔用農用地的,需要三方簽訂用地協議後由鄉鎮政府報縣級有關部門備案


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於2014年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規定,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其性質屬於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根據這一《通知》,農業設施的建設和用地由經營者擬定設施建設方案,經公告、協商無異議後由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三方簽訂用地協議,再由鄉鎮政府將用地協議與設施建設方案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備案即可。


也就是說,《通知》取消了縣級對設施農用地的審核制度,改為了備案制度,發揮了鄉鎮政府的管理作用。


本案中,鄉政府對案涉養殖場於2020年6月24日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要求養殖場所有人3日內將建設自行拆除。

而當事人的農用設施建設已經向縣鄉政府提出用地申請,並經縣鄉政府用地批准,鄉政府仍然認定當事人的養殖場為違法建築明顯缺乏依據。


二、興建農用設施需要佔用農用地的,不需要建設規劃許可


案涉《限期拆除決定書》引用的依據是《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六十五條,福建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以上法律法規適用的是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住宅建設,而案涉養殖場是農業設施,不適用《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案涉《限期拆除決定書》明顯法律適用錯誤。


三、政府機關作出的用地審批應當適用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當事人建設的農業畜禽養殖場及附屬設施已於2017年10月向鄉政府申請農用地設施用地建設,並獲得縣政府的同意批准,當事人已經對審批行為獲得信賴利益。現鄉政府又以違法建設為由欲拆除當事人的養殖設施,明顯違反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2019年12月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聯合發佈的《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之規定,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彙總情況後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動工建設。


也就是說,未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養殖場等設施農業用地已不再需要鄉鎮政府批准,而僅需由鄉鎮政府備案。隨著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制度的不斷放開,本案中動輒以認定違建的形式威脅拆除養殖場的行為將更加難以具備依據。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廣大農民朋友的是,當您的養殖場在被納入徵收拆遷範圍後收到類似的限期拆除決定,要高度質疑是否存在“以拆違促拆遷”的情形。此時,大家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針對限拆決定提起相應的複議或者訴訟,挫敗拆遷方籤不下協議來就認定違建的圖謀,有力保障自己農業設施的補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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